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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MLMPF)
傳保會電子報 第四十七期(MLMPF Newsletter No.047)
發行日期:2019年4月16日
傳保會增加新任務囉!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8年3月29日修正發布施行「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此次修正內容包含本辦法第3、16、29、30條。其中新增本辦法第3條第8款,增加傳保會之任務,具體內容如下: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保護機構之任務如下:
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
二、協助傳銷商提起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定之訴訟。
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損害賠償。
四、管理及運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繳之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
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
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
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
八、輔導傳銷事業建立其與傳銷商間之紛爭處理機制。
考量當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在當事人向傳保會申請調處前,如果能透過傳銷事業內部所建置的紛爭解決管道先行溝通、協商,將有助於增進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互信,並有益於預先消弭爭端。但鑑於傳銷事業內部多未建置紛爭處理機制,而輔導傳銷事業建置其與傳銷商間之紛爭處理機制,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賦予傳保會辦理完成報備的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之立法目的並不相悖,所以新增本辦法第3條第8款,增加傳保會「輔導傳銷事業建立其與傳銷商間之紛爭處理機制」的任務。
108年4月29日 傳保會專業知能增進課程,歡迎大家踴躍報名
4/29「傳銷產業的發展、規範與案例分析」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兩堂課程,前者將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說明多層次傳銷的相關定義及報備、退出退貨等法令規範,在避免觸法之虞,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也能透過案例分析,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範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後者因鑑於傳銷商及傳銷事業於從事業務時均不免接觸、蒐集他人之個資,同時社會生活中亦頻繁使用、傳遞個人資料,對於如何確保自身資料之安全與避免濫用亦為首要之重,故藉由本堂課程之安排將使夥伴們能就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所認知,並進而減少糾紛之產生,歡迎傳銷夥伴們踴躍報名。除可增進相關法令知能、了解從業過程中之權利義務外,並可於課程結束後獲得傳保會提供的「研習證書」一張。
108年4月29日(星期一) 13:30-17:00
報名方式:課程報名請點此
注意事項:
1、傳保會將以電子信箱通知報名成功,收到「報名成功通知信」,才算完成報名。若未收到即代表尚未報名成功,可來電傳保會確認報名狀況。並請報名者確認送出資料正確性。
2、當日無法出席及變更出席人,請事先告知傳保會,以免影響到您日後報名活動之權益。
3、完成報名者請於當日13:50前完成報到程序,以免耽誤到您上課的權益。
4、上課講義僅提供給有報名之現場參與者一人一份。
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草案
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依據該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並依同法第4項的授權,上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由衛生福利部擬定的「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草案,計82條,並分為16章,相關內容如下:
● 主 旨:預告訂定「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草案。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
「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
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181
(四) 傳真:02-27877178
(五) 電子郵件:chocolate-milky@fda.gov.tw
以上內容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延伸閱讀:傳保會第46期電子報-法令宣導「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草案
問:
已向傳保會申請調處,但被通知的調處會議時間沒辦法出席該怎麼辦?
答:
若臨時無法出席調處會議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可委任代理人前來:
法律沒有明文限制代理人身分,只要代理人確實瞭解調處爭議的內容也能確實陳述當事人的想
法即可,不一定需要具有律師資格才可擔任代理人。當事人以書面委任代理人的人數限制為一
至三人,且每一位代理人的名字都必須載明於「調處委任書」上
(可至傳保會網站「調處申請」頁面下載)。
調處委任書上並請註明代理人受委任的範圍,再先行以電話告知傳保會代理人的姓名,並請代
理人於調處會議當天攜帶委任書與身分證明文件,傳保會確認身分後代理人方能出席調處會議。
二、若無法找到適當的代理人,當天亦無法出席,可填寫「調處期日變更申請書」:
傳保會於通知調處會議時間時會一併提供調處期日變更申請書紙本,或可至傳保會網站
「調處申請」頁面自行下載,填寫完畢後請以掛號方式寄送至傳保會,再電話告知傳保會至少三
至四個時間,以利另行安排更改之後的會議時間。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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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四十七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47
發行日期:2019年4月16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