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商問題
Q:「傳銷商」的定義是甚麼?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規定,「傳銷商」有兩種類型:

 

一、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傳銷事業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獲得傳銷事業給予的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同時也能因為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及因為被介紹的人再為推廣、銷售傳銷事業的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人。

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在達成一定條件後就能取得推廣、銷售傳銷事業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的人,從他跟傳銷事業約定時起,也會被視為傳銷商。

 

同時補充說明,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是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因此簡易來說,統籌規劃或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的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就是「傳銷事業」。


 

Q:選擇傳銷事業時,是不是只要注意傳銷事業有沒有跟公平會完成「報備」就好?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傳銷事業在我國開始實施傳銷行為前,必須向多層次傳銷產業的主管機關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因此「報備」是傳銷事業在實施傳銷行為前必須完成的法定義務,並不表示傳銷事業在「報備」後的違法行為可以因此免責。

因此民眾在選擇傳銷事業時,除了要確認傳銷事業有沒有在公平會的「已完成報備名單」中之外,還要閱覽傳銷事業報備給公平會的合約及營業規章等內容,跟民眾獲得的資訊是否一致,另外傳銷事業銷售的產品、獎金制度、團隊文化等,也是民眾選擇傳銷事業時可以留意的地方。


 

Q:傳銷商有哪些行為,是傳銷事業一定要確實管理的?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傳銷事業必須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的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傳銷商的處理方式,除此之外傳銷事業也必須確實執行這些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Q:如果不想繼續做傳銷,那我跟傳銷事業提出退出退貨時,須注意哪些規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4條是關於傳銷商退出傳銷並辦理退貨的規定,傳銷商可留意幾點:

 

一、傳銷商必須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傳銷事業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二、傳銷商若在簽訂參加契約30日內退出並辦理退貨,原則上傳銷事業要全額退款,但傳銷商退回的商品有可歸責於傳銷商導致的毀損滅失,則傳銷事業可以扣除商品毀損滅失的價值;若傳銷商因為退回的商品而領取過獎金或報酬,傳銷事業也可以扣除。
三、傳銷商在簽訂參加契約30日後退出並辦理退貨,則傳銷商所持有的商品從可以向傳銷事業提領時起算若超過6個月,無法要求傳銷事業退貨。可以提出退貨的商品,傳銷事業可以用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事業一樣也可以扣除傳銷商因為退回的商品而領取過獎金或報酬。跟第二點不同的是,傳銷商退回的商品如果有毀損滅失,不論商品毀損滅失的原因是不是傳銷商導致的,傳銷事業都可以依毀損滅失的程度扣除相應的價值。
四、不論傳銷商是何時向傳銷事業提出退出退貨,若傳銷商要退回的商品是請傳銷事業取回,傳銷事業可以從退還給傳銷商的款項中扣除取回商品的運費。
五、以上四點雖為法令規定,但傳銷事業可以訂定比法令更有利於傳銷商的規定。


 

Q: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有哪些?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將其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傳銷相關法令等法定事項告知傳銷商,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亦同。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並明定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至第12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4-15。


 

Q:傳銷事業跟傳銷商締結的參加契約,應該要注意甚麼?

為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亦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傳銷商違約事由、處理方式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法定應記載事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至第14條參照)。


 

Q:傳銷事業可以招募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嗎?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7歲的人稱為「無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人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如要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應事先取得該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允許,且書面允許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Q:若傳銷商要解除或終止參加契約,傳銷事業可以因此向傳銷商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嗎?

不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傳銷事業在傳銷商行使解除或終止契約權時(也就是要退出傳銷組織),法條明文禁止傳銷事業利用各種不合理條件實質限制傳銷商行使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同時傳銷事業也不能用其他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退出退貨,或不當扣除傳銷商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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