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您好: 請您先確認您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所列之各項要件,再依照「申請程序」向傳保會申請調處,並閱覽以下所述之調處流程。若您有任何問題,請點選本網頁右上方之「聯絡我們」,或電洽傳保會詢問。謝謝您。
* 申請資格(需全數符合):
一、 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或該傳銷事業之傳銷商(以下簡稱
傳銷商)。
二、 欲申請調處之爭議,須是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因多層次傳銷所產生之民事爭議。
三、 欲申請調處之爭議,須不曾向傳保會申請過調處。
註1:申請人提出調處申請時,調處雙方當事人分別具有傳銷商身分及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
身分,則縱使調處過程中任一方身分變更,亦不影響調處之進行。
註2:申請人撤回調處申請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請調處。
* 申請程序
一、 填寫傳保會「調處申請書」。(下載) (範例下載)
二、 申請人或相對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7歲以上但未滿18歲),應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下載) (範例下載)
三、 將調處申請書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後,連同相關附件與證據等資料,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式提供給傳保會:
(一)以掛號方式寄至傳保會辦公室(104509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50號3樓之3)。
(二)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傳保會電子信箱(foundation@mlmpf.org.tw),但申請人須一併提供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或已註明不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且於該影本上簽名或蓋章。
註:如果申請人不知道如何填寫調處申請書,可親自前往傳保會辦公室,由傳保會人員瞭解案件狀況後代
為草擬調處申請書,並請申請人確認內容後簽名或蓋章。
四、 傳保會進行調處申請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
(一)受理:申請書填寫資料與所附文件符合調處申請要件。
(二)請求補正:申請書填寫資料與所附文件不符合調處申請要件,但可補正者。例如未填寫當事人資料、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未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
(三)不受理:申請書填寫資料與所附文件不符合調處申請要件,且無法補正者。如當事人不適格(非屬已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其傳銷商)、請求調處案件非因多層次傳銷所產
生之民事爭議等。
五、 傳保會通知調處當事人調處時間與處所(調處期日為申請調處日起15個工作日內,必要時或經雙方當事人同
意時得延長7個工作日)。
六、 若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調處期日到場,應於調處期日前以書面向傳保會申請變更期日。
(下載調處期日變更申請書)
七、 申請人或相對人如不能親自出席調處會議,得委任代理人一至三人到場進行調處,但代理人須於調處會議進
行前即提出申請,並出具「委任書」。(下載) (範例下載)
八、 申請人或相對人如能親自出席調處會議,得申請利害關係人一至三人出席調處會議及協同調處,但利害關係
人須於調處會議進行前即提出申請,並出具「出席調處申請書」,並載明具有何種利害關係。(下載)
* 召開調處會議
一、 依原因事件區分調處委員人數:
(一)一般案件:由3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
(二)重大案件:由調處委員會3分之1以上或5名調處委員出席之方式進行調處。重大案件定義如下之一:
1. 同一原因事件,致100位以上傳銷商聲請調處。
2. 同一原因事件,請求給付金額或賠償金額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二、 調處委員會因調處之需要,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提出文書、表冊或物件。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詢問證人,或取得當事人、證人之書面意見。
三、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方當事人,若就同一原因所引起之民事爭議事件分別申請調處,調處委員會得合併進
行調處。
* 調處撤回
調處申請人於申請調處後若不需要再進行調處,請填寫「調處撤回書」並將正本郵寄至傳保會。(下載)
* 調處結果
一、 調處成立:
(一)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二)調處委員會應做「調處書」,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二、 調處不成立:
(一)若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則調處不成立:
1. 任一方當事人無法於調處期日到場,亦未於調處期日前以書面向傳保會申請變更調處期日,且無正
當理由連續2次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
2. 召開調處委會議達3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者。但如果調處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處,則不在此限。
3. 當事人以書面或於調處時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且經調處會議紀錄記錄者。
(二)調處委員會應做「調處書」,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