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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糕妹的「菜鳥傳銷:p」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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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七期電子報 

MLMPF Newletter No.007 

蛋糕妹的「菜鳥傳銷:p」之路 

 

2015年12月10日

 

 

 

人物專訪

 

 

 

 

 

 

 

 

人物專訪


林益裕

 
 

現任:  傳保會 第一屆董事

 

曾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長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秘書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六、七屆委員

 

 

林董事的話: 
 

一、本人與多層次傳銷業結緣甚早

  本人因職務之關係,與多層次傳銷這個行業結緣甚早。早在24年前,民國80年2月4日立法院通過「公平交易法」(當時多層次傳銷行為併入該法管理),並有一年後緩衝期才施行。當時經濟部奉命籌備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

  本人時任「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調查研究組組長職務,並兼任該籌備處之法制組組長,即參與草擬公平交易法兩個子法「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草案」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草案」工作,此為本人第一次接觸多層次傳銷業務。爾後公平會成立後,本人即轉任該會服務,因業務關係而必須經常接觸此一行業,及至民國96至102年期間,因本人擔任公平會第6、7屆委員,同時擔任該會「多層次傳銷專案小組召集人」,更是多所參與多層次傳銷案件之審議及政策方向之研訂。迨及民國102年,卸任委員職務後,旋即於民國103年9月獲聘擔任「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第一屆董事迄今。可說這20多年來,本人與多層次傳銷這個行業多所接觸。

 

二、多層次傳銷業歷經三個重要階段

  所謂「多層次傳銷」,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係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此一行銷方式與傳統商品或服務行銷通路,或單層直銷最大的不同在於此一行業有「傳」(拉人入會)又有「銷」(銷售商品或服務)。因此,政府為了避免只「傳」不「銷」變成老鼠會,危害社會,因此嚴加規範管理。其違法效果包括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等罰則,顯見此一行業受到政府高度重視與關注。

  綜觀這二十餘年,多層次傳銷業之發展,概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民國81年2月24日公平交易法施行之前之「無法管理」階段,所以才會發生「台家事件」這類老鼠會,當時國人普遍對該行業有負面看法,及至民國81年2月4日至103年1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前這段時間,可稱為「有法管理」階段,此一階段雖已將多層次傳銷行為併入公平交易法規範,但由於公平交易法主要在於規範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其與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管理方式與目的多有不同,因此必須從公平交易法抽離出來另訂定專法管理之必要。

  因此自民國103年1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後,即已進入一個「專法管理」階段,也可說是多層次傳銷這個行業已進入一個新的紀元。

 

三、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之設立

  當多層次傳銷這個行業進入一個新的紀元時,政府主管機關與該行業從業人員都要有新的思維。因此,政府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1項立法授權成立保護機構,同時主管機關公平會於民國103年5月19日依該法第38條第5項訂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及至民國103年12月29日「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正式掛牌運作,此可說是世界性的創舉。

  有關該保護機構設立之目的在於完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其主要任務包括「調處」、「保護」及「教育訓練」三大面向,其中尤以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的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為其最大特色。但此一世界首創之保護機構是否能普遍為業界所接受,並發揮其功效,是值得大家關心的問題。因為一般業界可能都存有二個大哉問,一為傳銷事業認為其與自己傳銷商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問題,可由自己公司來處理,不然就訴之法院處理,為什麼還要找第三方「傳保會」來調處呢?另為傳銷商可能也會想到如找第三方「傳保會」來調處,對自己的權益是否有保障,是否會受到公司特別看待呢?

 

四、傳保會調處機制的特色

要解除這些疑惑,可能要先瞭解傳保會調處機制具有那些特色。

 (一)傳保會之調處機制係經立法委託有權保障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公益性財團法人」處理民事爭議問題之「法定機關」,並有主管機關監督,較有保障。

 (二)傳保會目前所遴聘之12名調處委員(6位律師,4位教授,1位曾任仲裁委員,1位業界高階顧問),都具有專業背景及形象良好的人員,而其調處方式採多數決,調處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基金會之董、監事不得介入個案之處理。顯見此一調處機制具有「公正、客觀」的特色。

 (三)傳保會之調處機制係提供一個第三方在場之專業服務平台,供雙方當事人自由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協商條件由雙方自行討論,接受與否雙方有完整之自主權,僅雙方均合意協商結果時,調處方告成立;否則就不成立。基本上是一種「和解類型」之調處方式,不像如有爭議在法院訴訟,為求勝算,不惜針鋒相對,錙銖必較,此一良性的調處機制不失為一種「平和、快速、有效率」解決糾紛的途徑。 
五、運用傳保會之調處機制有利於創造公司、傳銷商及整個產業三贏的局面

  多層次傳銷係靠「人」來傳銷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方式,其最重視的是個人能力建制與人際關係的維持,以及公司與行業形象的塑造。如遇有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的民事爭議事件運用傳保會之調處機制,可創造傳銷公司、傳銷商及整個行業三贏的局面,茲分述如下:

 (一)對傳銷公司而言

  1. 可以減少公司花費處理其與傳銷商民事爭議之行政成本(包括時間及費用)。
  2. 可藉調處機制之案件,檢視公司所定之「參加契約」或「營業守則」等規章是否完備。
  3. 可因系爭案件「爭點」之釐清,而帶回由公司自行處理,不失為一種解決紛爭的好方法。

 (二)對傳銷商而言

  1. 因有第三方在場,較易客觀解決爭端,保障權益。
  2. 可避免與公司之爭議處理或訴訟耗時過久,影響生計。
  3. 由於調處機制的設計,在調處成立或不成立時,分別有「代償」、「追償」與「訴訟協助」等配套措施,對於其權益較有保障。

 (三)對整個傳銷行業而言

  1. 由於調處機制的運作,有助於整個行業往良性正面的發展,使整個傳銷行業的生態達到「良幣驅逐劣幣」的效果。
  2. 由於此一平和良善的調處機制之發揮,個別傳銷公司糾紛減少,將有助於提升整個行業形象,並創造多層次傳銷業蓬勃發展的契機。

 

 

 

 

 

 

 

 

 

 

 

產業快訊

 

傳保會X健康電台

 

 

傳保會與健康電台暨 空中擂台賽

又一新作-MLM空中劇場

「未成年可以從事傳銷嗎」

「從事傳銷前的注意事項」

「退出傳銷後權益之保障」

「我到底是傳銷商還消費者」

「怎麼跟公司終止契約」 
 

加入傳銷到退出傳銷,傳保大小事在這次空中劇場為您解惑。

 


傳保會X龍影視覺有限公司

 


片名:菜鳥傳銷:P 
 

領銜主演: 
簡莉紋(蛋糕妹)、王富君 

 

上映時間:2015年年底

職場新鮮人、傳銷商推薦首選!

 

 

活動詳情請上 傳保會網站查詢 
或到 基金會臉書關注我們以免錯失最新訊息

 

 

 

 

 

 

 

 

 

 

 

法令宣導


調處程序與規劃 

撰文者:傳保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 

 

 

 本文為傳保會林天財主任委員所撰( 林主任委員經歷請點此),全文章節安排如下:

一、調處之規劃

  (一)調處作成之方式------------ 請參第五期電子報

  (二)調處作成之效力------------ 請參第六期電子報

二、調處之流程

  (一)填寫調處申請書

     1、當事人資格

     2、事件資格

     3、調處申請書應記明事項

  (二)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審查是否受理調處申請

  (三)調處進行

     1、案件類型

     2、調處進行

  (四)調處結果

     1、調處成立

     2、調處不成立

 

  傳保會任務之一即「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民事爭議」,林主任委員於該文中將調處之內容自「調處之規劃」及「調處之流程」為介紹,前兩期已分別刊登之,而如何申請調處即為本期「調處之流程」。

  調處之流程如下圖示意,並參酌以下整理:

  調處之流程分別為「填寫調處申請書」、「傳保會決定是否受理」、「調處進行」及「調處結果」。

  首先為「填寫調處申請書」,可申請之當事人為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已加入傳保會並繳費之傳銷商(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1、27條參照),又該爭議處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事件資格需為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該事件需發生於一定期間(管理辦法第27條、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第6條第3項參照),且先前並未申請過調處(業務規則第8條後段參照);而申請書記明事項則依本規則第7條規定之。

  其次,於調處申請書填寫畢,傳保會收受申請書後為「審查資格符合與否」,若不符合者且不可補正時,基金會得不受理該申請;可補正者且當事人於期限內補正完畢,則受理之(參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

  再者,受理調調處申請後之「調處進行」,傳保會將派專人進行了解並由三名調處委員進行之(參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重大案件時則由調處委員會三分之一或五名調處委員進行之(業務規則第9條第1項、第4項參照),合併調處則依業務規則第9條第5項後段、第13條辦理;基於為協助雙方當事人釐清爭議、充分溝通、公平調處之考量,調處委員得請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參業務規則第12條);調處之到場相關規定則參業務規則第10條。

  流程之結束為「調處結果」,區分為調處成立及調處不成立。調處成立之規範參業務規則第16條規定,傳保會製成調處書記載之,惟若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時,依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傳保會於限期清償未果時可辦理代償追償;調處不成立之因係當事人未達成合意及視為調處不成立之情形(業務規則第11條參照),傳保會將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書,以檢附後續訴訟協助之申請(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業務規則第17條參照)。

 

  詳細論述請  點此 閱讀 

 

 

 

 

 

 

 

 

 

 

 

交流園地

 

投稿者E詢問上次打來基金會詢問法律諮詢事宜,接聽電話專員說必須身分為已繳費之傳銷商或傳銷事業,方能申請,請問有沒有清楚定義傳銷商或是傳銷事業?

 


基金會回答 

傳銷商: 

規範請參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 

傳銷事業: 
規範請參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 

 

完整閱讀  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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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日期:2015年12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蔡妙賢 

編 輯周於蓁 

校 正:劉宣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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