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第六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06
2015年 11月 10日
人物介紹
傳保會第一屆董事 古承濬
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
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 對本基金會之期許 -
"傳銷”是一個很特殊的產業,她既偉大、令人著迷但卻也邪惡、讓人害怕。一個產業竟有如此兩個極端評價,還真少見。中華民國直銷管理學會的前理事長陳得發教授,就曾說過一句經典的話語:「正派傳銷可以富國裕民;非法傳銷卻會禍國殃民」。
台灣的傳銷發展即便已歷經了30餘年,但老鼠會的陰影還是如遊魂一般飄忽在台灣人們的心中,正因那些吸金、變質的非法傳銷事件在台灣每年總是會爆出好幾件,然後就是一大串求償無門的受害者,然後就成了媒體的大新聞…。非法傳銷的邪惡、禍、殃,就如此年復一年不斷堆壘在人們的心中,擠壓了大多數正派傳銷業者辛勤耕耘所創造的正向價值,扭曲了傳銷產業的社會形象,導致“傳銷”像是成了一個不入流的行業,從業人員總是擔心著別人的眼光而閃閃躲躲。
我經常會用這個笑話來凸顯這種現象—
有一個精神病患經常幻想自己是一隻老鼠,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有一天醫師說他的病好了,他已經不是一隻老鼠。於是他辦好了出院手續,走出醫院,就在門口,看到了一隻貓,病患嚇得連忙跑回醫院。醫師見到他,便問:「你不是出院了嗎?怎麼還在這裡!」病患說:「是呀,我是要出院,但我在醫院門口看到了一隻貓。」醫師說:「你已經不是老鼠了,幹嘛還怕牠!」病患說:「我是知道我不是老鼠了,但是我不知道那隻貓,牠知不知道我不是老鼠呀!」。
傳銷的偉大事蹟媒體不愛,而一粒老鼠屎卻將之推波助瀾,整鍋的大環境只聞臭氣不見芬芳。這是傳銷產業的內憂(非法傳銷)外患(媒體所為的大眾印象)。所幸,去年(2014)初開始,傳銷產業的天空閃了兩道春雷,也陸續飄下春雨,意謂,是該起身翻土的時刻了。
其一、去年(2014) 1月29日總統頒布實施「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這是從過去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提升為傳銷的專法。意義重大不可言喻,足以反映出政府對傳銷產業的重視態度,而更值得一提的是在這部專法裡,還規定必須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因為這是傳銷產業的世界首例,於是去年底「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就此誕生了,也締造了台灣傳銷產業一個新的里程碑--讓傳銷商有了更具體的保障、讓直銷事業有了更正向的發展。
其二、醞釀了一、二十年的傳銷公會,也在去年(2014)4月16日成立。有了公會,就有了法源依據的平台去橫向連結傳銷產業,凝聚共識、吸納較豐沛的資源,當然也就有了更大的著力點,透過產、官、學、媒,以強化產業的環境。因此,公會成立了“傳銷法學院”期以為政府推動傳銷相關的法令知識;將傳銷課程帶進校園,在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成立學分傳銷專班,為未來在大學成立傳銷系所,蓄積能量與條件;以“傳情遞愛"(同名協會成立中)為名,已多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不斷累積傳銷產業參與公益活動的能見度及品牌能量…等等。
我個人有幸在1982年底接觸傳銷,更有幸我沒有任何猶豫,從第一時間的怦然心動,夙夜匪懈的瘋狂投入,舉凡30年。期間無數的風雨吹淋、看盡了興衰、翻轉了窮困命運、也參悟了一點道理…… 等等。
深刻感覺:這是一塊傳銷產業人共同賴以生存生長、安身立命之處,產業環境的貧瘠、肥沃,在在牽動著我們自身的榮辱尊嚴、福禍興衰,身為傳銷保護基金會的第一屆董事,在法學涵養齊備的林宜男董事長領導下,可為這塊土壤翻土、播種,略盡綿薄心力,是何其榮幸!
調處程序與規劃
撰文者:傳保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
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保護機構的任務第1款「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其後第2款「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再後第3款「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應負之損害賠償」,均緊扣經調成立或不成立為要件,因此,調處業務之進行即凸顯其重要性。以下探討調處作成之效力,期供爭議當事人得以遵循。
調處作成之效力
調處作成之效力,可區分為「私法上和解契約效力」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二種類型。學理上,調處之效力因不同調處作成方式而相對應不同。大抵上,委由當事人合意協商者(類似和解),因該調處結果為私人基於利益考量下所作成之合意,通常與事實上利益正確分配不盡然相同,故此類型調處之效力不宜賦予過強之法律效力,而其救濟方式為,調處成立後一方反悔,另一方應至法院「訴請履行契約」;至於由保護機構作成調處意見者(類似仲裁),多因調處已有事件外客觀第三人介入,故制度上傾向認定該調處認事用法並無偏頗,而具備一定之公信力,故此類型通常會賦予該調處結果執行力與確定力,亦即他方就同一事件不得再申請調處、當事人得持此調處結果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毋庸再次請求法院判斷。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作成之效力如何,保護機構辦法並未規定,效力即應回到「私法上和解契約效力」。予以說明者,首先,和解契約效力與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委由當事人合意協商之調處方式相對應;其次,調處旨在充分保障雙方溝通之機會,倘賦予調處如同確定判決之效力,勢將因調處作成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而走回法院裁判上針鋒相對、錙銖必較之情形,對於良性溝通、犧牲部分自我權益謀求雙方最大利益等訴求即有所違背。
調處效力之類型及舉例說明整理表格如下:
類型 |
規範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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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私法上和解契約(訴請履行和解契約) |
民法 |
【第736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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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確定力、執行力)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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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第30條】 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除有第三項情形外,法院對於前項之評議書應予核可。法院核可後,應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併同評議事件卷證發還爭議處理機構,並將經核可之評議書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法院因評議書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能強制執行之原因而未予核可者,法院應將其理由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及當事人。 評議書依第二項規定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評議書經法院核可後,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訴。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
以上內容引用自《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傳直銷民事爭議之調處解決機制研討會 大會手冊》 附錄三,民國104年8月10日出版。
下期將繼續介紹調處流程。
傳直銷民事爭議研析
撰文者:傳保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
類型一: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非民事的傳銷爭議
次類型 |
編號 |
案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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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與傳銷商間非民事的傳銷爭議 |
1 |
【上線傳銷商以不實方式介紹參加傳銷組織,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傳銷商欺騙大學畢業之社會新鮮人,你加入傳銷商僅需努力半年即可達年薪百萬,賭神高進一開始也是做傳銷致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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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與消費者間非民事的傳銷爭議 |
2 |
【傳銷商假借傳銷計畫私募資金,涉嫌違反銀行法】 傳銷商為成立其資本額500萬元之有限公司,向消費者宣稱只要投資其公司新台幣2萬元,前三年每年可領取紅利1萬元,三年後,每年可領2萬元,於收受諸多消費者之2萬元款項後,將該資金存入其公司戶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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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傳銷商非藥商而為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 傳銷商過去曾有中醫的就學經歷,對醫療理論頗為熟稔,遂自己研究並作成比較表格向消費者推廣銷售藥物,後經媒體踢爆,該藥物根本不具備傳銷商所聲稱之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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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告知參加成為傳銷商,違反刑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消費者向A美容坊購買美容保養課程及保養品。消費者因突遭公司派駐大陸一年,雙方產生未使用課程之糾紛,乃要求退費,始知自己買的保養品為傳銷產品,自己並經上線傳銷商A美容坊之擅自使用自己之身分證件參加成為傳銷商,且傳銷事業以購買課程逾六個月,拒絕退貨。 |
以上內容引用自《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傳直銷民事爭議之調處解決機制研討會 大會手冊》 附錄四,民國104年8月10日出版。
下期將繼續介紹「類型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傳銷爭議(非民事爭議)」。
交流園地
Q1:投稿者E在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的臉書上詢問法律問題,是否這樣就算已經預約法律諮詢了呢?
基金會回答:
提醒您,法律諮詢係由本基金會安排專業律師前來現場諮詢,且協助解答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之相關問題,建議可電話預約法律諮詢時間、提供相關資料,由專人了解後,將案件內容傳達給律師,再由律師就您提問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您若直接在本基金會臉書上或電話上詢問,因個人提供資訊不足,且可能會受到您本人文字表達之差異而有判斷案情困難,恐對您所詢問問題較難以回覆,故建議可在本基金會網站上或臉書上知悉下次法律諮詢時間後,再行來電預約。本會將以可至現場進行諮詢者為優先。
預約完成後請務必照預約時間前來現場,如此律師較能針對您的問題給予法律建議,因本基金會之法律諮詢資源有限,若有要事臨時無法前來,請前一天來電取消,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您的問題如果想進一步瞭解,建議於基金會上班時間(星期一~五 09:00-12:00,13:30-17:30)來電02-25461636,法律諮詢服務作業要點請見網站(https://www.mlmpf.org.tw/laws_detail.aspx?lang=zh&idept=5&pk=37),我們將會竭力協助您。
Q2:最近有傳銷商致電詢問關於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的任務之一「代償」,想了解本基金會代償的相關規定?
基金會回答:
您若想申請代償,首先必須先調處成立,經本會命傳銷事業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逾期未支付者,傳銷商得檢具調處書,書面申請本會代償。
請先確認代償申請書確實按照申請書下方註明之業務規則規定填寫,有一項未填寫則須補正文件齊全。
該代償申請書審查符合後,經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開會決定是否提撥代償金。如決議通過後,應於七日內,提撥一定額度之代償金。
代償金之一定額度由董事會另訂之。
可至本基金會網站上搜尋「協助申請」(https://www.mlmpf.org.tw/help.aspx),即可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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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EMAIL本會信箱:
foundation@mlmp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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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六期電子報
MLMPF Newletter No.006
發行日期:2015年11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編:蔡妙賢
編輯:周於蓁
校正:劉宣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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