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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電子報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第五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05

 

2015年 10月 10日

 

 

人物介紹

傳保會第一屆董事 陳惠雯

安麗日用品公司總經理

世界直銷聯盟亞太區諮議委員
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常務理事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



- 對本基金會之期許 -

 


  全世界第一個為了保護傳銷商,也保護傳銷公司而設立的專責機構「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稱傳保會),從去年12月29日掛牌運作,至今也快一周歲了。身為捐助人代表之一,安麗公司將這份捐助的心意,視為對國內傳銷產業能永續經營、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一份自我期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台灣的發展超過三十年,雖然已經是個成熟的產業;卻依舊不畏經濟不景氣的衝擊,保有不斷創新精進的精神,面對新科技、新環境的艱困挑戰,致力於公司及產品的品牌建設,全力倡導商德約法,提升傳銷商整體專業度,提供消費者更好的服務,創下了持續成長的榮景,締造出高於臺灣經濟成長率的佳績。在在顯現出,傳銷產業的發展對國內整體經濟、增加個人收入,以及解決失業問題有相當的貢獻。

  我們深信台灣傳銷產業得以穩定發展的關鍵,在於傳銷公司與傳銷商都能堅守「誠信」二字。這樣永續經營的理念,展現在各傳銷公司致力推動的「商德約法」。藉此自律規範,讓公司藉由在事業經營及產品上不斷的教育及宣導,提升傳銷商的專業素養。落實此商德約法的自律模式,有助於釐清社會大眾對傳銷產業的疑慮,提高業者與傳銷商的信賴關係,實為傳銷業者、傳銷商以及消費顧客的三贏利基。

  期許傳保會以維持傳銷產業長遠發展為己任,讓傳銷業者與傳銷商雙方的權益都能受到同等的保護。

  產業自律、遵守商德規範,加上官方合理可執行的法規制定,如此建構一個保障合法業者、同時嚴加查緝違法業者的良好環境,才是確保傳銷產業在建全體制中成長茁壯的關鍵契機。期待政府、傳保會、業者、傳銷商共同攜手努力,提升傳銷產業的整體形象,共同邁向更穩健、美好的未來。

 

 

 

調處程序與規劃

撰文者:傳保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
 

 

 

  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保護機構的任務第1款「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其後第2款「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再後第3款「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應負之損害賠償」,均緊扣經調成立或不成立為要件,因此,調處業務之進行即凸顯其重要性。以下先介紹調處之規劃,探討調處作成之方式,期供爭議當事人得以遵循。


  調處作成之方式

  調處作成之方式,學理上,依調處作成方式或為「當事人合意」、或為「保護機構作成調處意見」,而區分為「和解類型」、「仲裁類型」。前者,保護機構提供當事人協商之平台,藉由第三人在場,使雙方作完整的意見交換,協商條件由雙方自行討論,接受與否雙方有完全之自主權,僅於雙方均合意協商結果時,調處方告成立。後者,保護機構聽取完當事人意見後,作成類似仲裁或法院判決之調處方案或調處決議,實質上就雙方之理由、應負責任比例作成判斷,方案或決議之作成由保護機構主導,當事人僅得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實務上另有發展出「二階段調處」類型,亦即,保護機構先階段提供平台勸導協助當事人和解協商,倘協商未能成立,保護機構後階段介入紛爭,作成調處方案或調處決定;本類型保護機構採先和解、後仲裁二階段調處。
保護機構對爭議作成調處意見,優點在於由第三人作成判斷,具有如同法院裁判公正、公平之特色;然而缺點在於判斷為昭信大眾,其判斷作成即須符合證據裁判主義 ,亦即判斷者就依據證據建構之事實來判斷雙方權益,在實際紛爭處理上,倘就舉證事項無法證明,則判斷顯然缺乏了彈性空間。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作成之方式,依據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調處成立,倘係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保護機構應命該事業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逾期未支付者,就一定額度內由保護機構代償,再由保護機構向該事業追償。前項之一定額度,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變動亦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一、經調處委員召集調處會議,有任一方當事人連續二次未出席者。二、經召開調處會議達三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者。調處未成立,請求調處者可循民事訴訟等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已調處成立者,不得再就同一事件申請調處」。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並不作成調處意見,委由當事人協商合意,倘任一方不能認同,調解即告失敗,屬於和解的類型,基此,設立辦法中另以「經召開調處會議達三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者,視為調處不成立,即屬不必要,蓋給予糾紛之當事人平等地位之對話平台,倘於充分溝通意見後,一方仍無法認同他方訴求,則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在充分保障雙方溝通之「機會」下,基於程序經濟原則,固應容許當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迅速進入法院,進行次一「司法判斷」之階段,但也必須容許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續行調處,所以調處之進行及是否終結,理應均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值得觀察者,溝通必須尊重雙方之意願,倘一方無意溝通,基於程序經濟原則,為避免一方有意拖延時間,拒絕出面協商,造成他方權益遲遲無法實現,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中之調處程序中亦設置有「明示拒絕協商」、「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缺席二次」等視為調處不成立之事由,以期避免調處程序因一方有意擱置,導致他方無法終結調處程序進入次一階段。

 

  調處作成之類型及舉例說明整理表格如下:

 

類型

   

規範

 

內容

一、

保護機構不作成調處意見(和解類型)

   

衛生福利部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第九點】

調處委員,得以其認為適當之程序,依案件之性質、爭議之內容、雙方之期望及有無速為調處之必要等情事,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友善調處聯盟消費糾紛處理規則

 

【第(二)條】

糾紛自主解決原則

本規則以自主迅速解決糾紛為處理原則。

本聯盟成員與申訴消費者對申訴處理過程和結果,均應本於自由意願達成合意。

二、

保護機構作成調處意見(仲裁類型)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辦事細則(會員無法繼續經營時 )

 

【第21條第1項但書】

但如會員因財務困難無法繼續營業致無法調處時,由調處委員依查得之事證審核逕行認定,並依章程第六條第二項及本辦事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代償。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會之調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受理調處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開會討論之。

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期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四、調處決議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

三、

保護機構二階段調處(二階類型,先和解後仲裁)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5條】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

當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調處方案調處成立。

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該調處方案對之失其效力,對其他當事人視為調處成立。但為不同意表示當事人之人數超過該造全體當事人人數之半數時,視為調處不成立。

調處委員會依第二項規定為勸導者,視適當情形公開該調處方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3條第2項】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第23條第6項】

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

【第 28 條】

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送達當事人。

前項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 29 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應特別加以說明者,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調處程序,乃採和解類型,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調處程序,因此,調處程序也非訴訟必要的前置程序,當事人進行調處並不中斷其原有法律上請求權時效 ,是進行調處程序的當事人務必注意。

以上內容引用自《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傳直銷民事爭議之調處解決機制研討會 大會手冊》 附錄三,民國104年8月10日出版。

  下期將繼續介紹調處作成之效力。

 

 

傳直銷民事爭議研析


撰文者:傳保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


  隨著傳直銷的蓬勃發展,傳直銷糾紛也日益增多,至於如何處理這些糾紛,在過去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在公平交易法中增列規範傳直銷之條文,103年1月29日更頒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加以規範,只是公平交易法或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均屬於主管機關對傳直銷業的行政管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已因為其管制而達到導正傳直銷不良行為的效果,但對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民事糾紛,則仍委諸司法機關依據民事法規或者依據傳銷事業以及傳銷商間所簽立的參加契約,或者,依據傳銷事業自己所制定的營業守則來處理,然而傳直銷產業之特殊性質,與一般買賣或消費糾紛的民事爭議事件有所不同,法院對於傳直銷領域仍屬陌生;再者,由於傳直銷界對於參加契約以及營業守則應該如何制定才是恰如其分,而不是權利的濫用而導致無效,也不是那麼清楚,因此,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任何一方要如何主張其權利,才是法規範允許的,如果沒有公正的專業的第三方來加以協助,而仍放任傳銷商及傳銷事業自行解決,事實上是不可能將爭議有效消彌的!有鑑於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即明訂主管機關依法應成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且保護機構依法辦理上開業務,得向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職是,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乃屬立法委託有權保障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權益並處理其民事爭議問題的法定機構。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既負責處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關於「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的業務,則如何將這些糾紛予以類型化,當責無旁貸,類型化不僅有助於未來業務的順行推動,亦期許得協助主管機關將來在架構多層次傳銷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促使傳銷事業訂定之營業守則達更透明化、合理化的目標時,能確實達成引導功能,以增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更多的信任基礎,讓彼此更能同心協力促進傳銷產業的發展。
 

 

  要件分析

  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保護機構的任務第1款「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其後第2款「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再後第3款「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應負之損害賠償」,均緊扣「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之要件,因此,本要件之探討即即凸顯其重要性。
 

  簡言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業務內容業經明確訂定為「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多層次傳銷之民事爭議」,要件缺一不可,是本文為讓傳直銷界簡易明瞭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業務範圍,試以表格方式說明如下:
 

 

 

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

 

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

傳銷爭議

(但非民事爭議)

 

非調處對象X

類型一

 

非調處對象X

類型二

民事爭議

(但非傳銷爭議)

 

非調處對象X

類型三

 

非調處對象X

類型四

傳銷爭議且屬民事爭議

 

非調處對象X

類型五

 

為調處對象V

類型六


以上內容引用自《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傳直銷民事爭議之調處解決機制研討會 大會手冊》 附錄四,民國104年8月10日出版。
 

  下期將繼續介紹各種爭議之類型。
 

 

交流園地

 

 

Q1:投稿者D詢問:「自己想要退出現在經營之傳銷公司,因先前公司已蒐集其個資,可否向公司要求停止利用個人資料?」

 


基金會回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傳銷商可要求已蒐集個人資料之上線傳銷商及相關事業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建議可向相關個人及事業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以保障權益。


資料來源參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183&docid=12689
(公平交易委員會-多層次傳銷-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於退出時,得否向已蒐集個資之相關事業請求停止利用個人資料?,網頁瀏覽日期:2015年10月1日)

 


 

Q2有多層次傳銷事業詢問,公司之傳銷商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司對此事是否應該一同負責?


基金會回答: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若傳銷商是因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委託蒐集、處理或處理個人資料 (例如多層次傳銷事業委託傳銷商代為蒐集其下線傳銷商與傳銷事業締結之參加契約),而受委託之傳銷商有違反個資法規定情形,違反該法條之效果歸屬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即當事人得向該事業請求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亦得對之處以行政罰鍰;反之,若無上開委託關係,則應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傳銷商負責。
 

 

資料來源參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183&docid=12895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多層次傳銷 -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資料 -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倘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情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亦應負責?,網頁瀏覽日期: 2015 10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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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五期電子報

MLMPF Newletter No.005
 

發行日期:2015年10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編:喬郁珊

編輯:周於蓁

校正:劉宣妏、蔡妙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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