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您先確認您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所列之各項資格,再依照「申請程序」向本會申請訴訟協助,並請務必閱覽以下所述之內容。若您有任何問題,請點選本網頁右上方之「聯絡我們」,或電洽本會詢問。謝謝您。
* 申請資格(需符合下列三點條件):
一、 必須先行申請過調處但調處未成立;
二、 傳銷事業對於該調處事件,應該要負賠償責任;
三、 跟您在同一調處事件中,受到損害的傳銷商達到20位以上;或者在同一調處事件中,認為傳銷公司要賠給您
100萬元以上。
*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之前曾向本會申請訴訟協助,如果未返還訴訟費及律師費,不得再次申請。但如因符合財團法人多層
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受訴訟協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免返還前述費用者,不在此限。
二、 如果申請人依照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向本會以外的單位請求訴訟扶助時,本會代付金的支付範圍,僅限於申
請人向本會以外的單位請求訴訟扶助仍不足之金額為限。
三、 本會先前已通知您得申請訴訟協助,但您未申請,之後本會可以視情況而不受理您的訴訟協助申請。
四、 申請人就訴訟程序中各審級之訴訟費及律師費,均得申請本會協助,惟總額度仍以董事會所訂一定額度內為
限。
五、 經申請人通知訴訟終結(已拿到法院判決書且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本會應於接受通知日起三十日內
向申請人請求返還代付金。
六、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提撥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二)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證明。
(三)申請書。
(四)有價證券劃撥款項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權利文件。
* 申請程序:
一、填寫本會「訴訟協助申請書」。(下載) (範例下載)
● 註: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19條
「提起訴訟協助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電話。
三、請求之代付金額。
四、請求之同一原因事件。
五、二十位以上傳銷商受損害,或請求賠償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之說明。
六、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之理由。
七、訴訟終結後同意返還代付金之切結。(文件下載)
八、附屬文件名稱及其件數。
九、申請年、月、日。」
二、將申請書紙本、相關附件、證據等資料,以掛號方式寄至本會辦公室(10487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50號3
樓之3)。
三、本會進行訴訟協助申請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
(一)受理:
1. 申請書符合訴訟協助之申請資格。
2. 依照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19條填寫。
(二)請求補正:
申請書不符合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19條。
(三)不受理:
1. 申請書不符合訴訟協助申請資格。
2. 申請書不符合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19條,且未按時補正者。
* 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如果您的申請書通過初步審查,並且在本會董事會會議中通過您的申請,則本會會立即將通過後之金額,匯
款進您提供之帳戶。
二、上述金額以董事會決議通過的金額為準。
(請參考-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訴訟協助代付金及調處成立代償金之額度上限表)。
* 訴訟協助結果
一、 訴訟協助成立:
(一)董事會會議作成協助訴訟之決議成立。
(二)提撥代付金。
二、 訴訟協助不成立:
(一)董事會會議作成協助訴訟之決議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