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協助申請

您好:
請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所列之各項資格,再依照「申請程序」向本會申請訴訟協助,並請務必閱覽以下所述之內容。若您有任何問題,請點選本網頁右上方之「聯絡我們」,或電洽本會詢問。謝謝您。

※申請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先行申請過調處但調處未成立;
二、經認定傳銷商之請求為有理由。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之前曾向本會申請訴訟協助,如果未返還訴訟費及律師費,不得再次申請。但如因符合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第23條第2項情形,並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得分期返還或減免返還代付金者,不在此限。
二、如果申請人依照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向本會以外的單位請求訴訟扶助時,本會代付金的支付範圍,僅限於申請人向本會以外的單位請求訴訟扶助後仍不足之金額為限。
三、申請人就訴訟程序中各審級之訴訟費及律師費,均得申請本會協助,惟總額度仍以董事會所訂一定額度內為限。
四、申請人於訴訟終結(已拿到法院判決書且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應返還本會撥付之代付金。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訴訟協助:
    (一)訴訟協助申請書。
    (二)調處書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四)載有本人名義匯款帳號之存摺影本。
    (五)其他相關權利文件。

※申請程序:
一、填寫本會「訴訟協助申請書」。(下載)(範例下載)
    ●註:業務規則第18條
    「提起訴訟協助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聯繫資料。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繫資料。
      三、請求之代付金額及理由。
      四、通知本會訴訟進度、未提起訴訟將返還代付金與訴訟終結後同意返還代付金。
      五、附屬文件名稱及其件數。
      六、申請日期。
二、將申請書紙本及所附資料,遞送至本會(地址:10487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50號3樓之3)。
三、本會收受申請書後將進行審查,並回覆審查結果:
    (一)受理:
         1.符合訴訟協助之申請資格。
         2.申請書已表明業務規則第18條所列事項。
    (二)請求補正:
         申請書未完備業務規則第18條所列事項。
    (三)不受理:
         1.不符合訴訟協助申請資格。
         2.申請書未完備業務規則第18條所列事項,經本會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按時補正者。

※召開審查會議
一、如果申請書通過初步審查,本會將召開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決議是否准許訴訟協助及代付金額度。
二、代付金撥付之額度以審查委員決議通過的金額為準。
(請參考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訴訟協助代付金及重大案件代償金之額度上限表)。

※訴訟協助結果
一、訴訟協助成立:
    (一)審查會議作成准許訴訟協助之決議。
    (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決議結果。
    (三)本會會將決議撥付之代付金,匯款入申請人提供之帳戶。
二、訴訟協助不成立:
    (一)審查會議作成否准訴訟協助之決議。
    (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決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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