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
* 評鑑申請資格:
傳銷事業需符合以下要件:
一、已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時間達1年以上。
二、已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向傳保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已完成前述輔導流程。
* 評鑑申請資料:
請傳銷事業填妥備齊以下資料共準備1式3份,再以掛號或親送方式送至傳保會:
一、傳銷事業針對其與傳銷商間之紛爭處理機制撰寫「自我評鑑報告」。(B-1空白表單下載)
二、傳銷事業在「自我評鑑報告」中提及之相關佐證資料,但該佐證資料必須在傳銷事業繳交「自我評鑑報
告」前三年內製作或使用。
例如:傳銷事業於111年5月繳交「自我評鑑報告」,則傳銷事業提供之營業規章、參加契約書、處分通
知範例、會議紀錄…等資料,都必須是108年6月之後使用的版本,或108年6月之後做出的文件。
註:關於「自我評鑑報告」的撰寫架構、各個大項與小項、撰寫內容等,可參考「B-2傳銷事業自我評鑑報
告範例」(下載)與「B-3實地訪評重點檢核表」(下載)。
* 評鑑流程:
一、傳保會初審
傳保會收到傳銷事業提交之「自我評鑑報告」及最近3年之相關佐證資料後,將進行初審,初審後若發
現有缺漏或辨識困難等狀況,將去電向傳銷事業確認,如有必要將請傳銷事業補件。
二、確認實地訪評時間
「自我評鑑報告」及相關佐證資料若無需再確認或補件,傳保會將與傳銷事業確認實地訪評時間。
三、確認評鑑執行委員是否需要迴避
傳保會於前往傳銷事業辦公處進行實地訪評至少5個工作日前,將告知傳銷事業是由哪3位評鑑執行委
員進行實地訪評。傳銷事業可向傳保會提出特定評鑑執行委員之迴避申請,但應有確實合理之舉證,如
:特定評鑑執行委員曾擔任該事業之顧問。
四、實地訪評
預計流程如下:
(一)傳銷事業進行簡報,向傳保會評鑑執行委員簡介紛爭處理機制,時間不限。
(二)評鑑執行委員提問
(三)評鑑執行委員做出檢核分數,並初擬評鑑結果報告。
五、評鑑執行委員會做出評鑑結果
前往傳銷事業辦公處進行實地訪評的3位評鑑執行委員,需將檢核分數與評鑑結果報告初稿提交給傳保
會評鑑執行委員會,再由評鑑執行委員會做出評鑑結果報告。
六、傳保會董事會決議認可評鑑結果報告
七、傳保會通知傳銷事業評鑑結果報告
八、傳保會將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傳銷事業名單公布於傳保會網站,並將評鑑結果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註:B-4傳保會對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評鑑流程(下載)
* 評鑑結果:
一、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及「未通過」。(有效期間為3年,以評鑑結果經董事會認可時起算。)
二、評鑑若「未通過」,傳銷事業可依評鑑結果報告進行自我改善,並於收受評鑑結果報告1年後得向傳保
會申請再評鑑。(再評鑑通過後,評鑑有效期間自傳銷事業原評鑑結果報告經董事會認可時起算
3年。)
* 評鑑結果申訴:
一、傳銷事業若對評鑑結果不服,應於收受評鑑結果報告30日內,填妥「B-5評鑑結果申訴書
」(下載),向傳保會評鑑結果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有理由時,評鑑結果申訴委員會應移請評鑑執行委員會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
註:B-6評鑑結果申訴處理流程圖(下載)
傳保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評鑑結果申訴規則
* 注意事項:
一、重新評鑑
(一)傳銷事業的紛爭處理機制,若於評鑑時效內有影響傳銷商權益的重大變更,應主動將變更後的規
定及相關資料提供傳保會。
(二)如果紛爭處理機制的變更幅度過大,傳保會得經評鑑執行委員決議後重新進行評鑑。
(三)傳銷事業如有第(一)點情形但未主動通知傳保會,或經傳保會主動了解後發現有不利傳銷商權
益的重大變更,經傳保會評鑑執行委員會決議後,得撤銷評鑑結果並重新評鑑。
二、濫用評鑑結果
(一)傳銷事業不得對其評鑑結果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二)傳銷事業如有前項情形,傳保會得撤銷評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