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第七十九期電子報(MLMPF Newsletter NO.79)
發行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傳銷爭議案例研析!12/28專業知能增進課程報名資訊!
又來到了12月,邁入一年的尾聲,但學習的腳步可不曾因此停止!本次專班課程,傳保會有幸邀請到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林天財律師擔任講師,講解「多層次傳銷爭議案例研析」課程。林天財律師研究傳銷法令將近30年,著有傳銷法令專書及發表多篇研究論文,對傳銷產業之生態、傳銷法令及各種案例均有豐富之知識與處理經驗,精采課程內容,不容錯過。
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至17時00分
● 場 地: 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1樓演講廳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捷運「行天宮站」4號出口左轉步行2分鐘)
● 聯絡電話:(02)2546-1636 #20簡先生
● 人 數:120人。
● 活動流程: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請點此)
傳保會完整活動公告:(請點此)
為展現傳銷產業的公益量能,傳保會於改版網站中增加「產業公益」專區,規劃匯集各家傳銷事業的公益活動,打造一個讓外界認識傳銷產業公益活動的平台!
只要傳銷事業致力於公益活動,都歡迎提供相關資訊予傳保會,傳保會蒐集整理後會一併放置於傳保會網站「產業公益」專區(連結請點此)。
關於傳保會網站「產業公益」專區說明如下:
一、僅放置傳銷事業主動提供的資訊,包含「公益連結」與「媒體報導」。
二、「公益連結」說明:
(一)請傳銷事業將所有公益活動資訊彙整到一個網站或頁面,再提供該網站或頁面的連結給傳保會。
(二)該網站或頁面可以是特定組織的網站、傳銷事業的網站頁面、社群平台連結、影片連結等皆可。
三、「媒體報導」說明:
(一)只要媒體曾針對事業的公益活動進行過報導,皆可提供傳保會。
(二)網站瀏覽者需先點選「媒體報導」,才可看到以列表方式呈現的各則報導。
(三)點選報導連結的文字,為該則報導的標題。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942號
附件: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
主旨: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如附件。
以上內容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原文連結)
問:
傳銷事業或是傳銷商可以促使其他傳銷商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的傳銷權嗎?
答: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
I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II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傳銷事業不得以不當的方式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兩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的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有上述行為。
由上開條文可得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沒有限制傳銷商擁有傳銷權的數量,但傳銷商是否可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的傳銷權,必須視所屬傳銷事業的組織制度是否允許傳銷商購買或擁有兩個以上的傳銷權。
若是傳銷事業的組織制度允許傳銷商同時擁有兩個以上的傳銷權,傳銷事業或傳銷商雖可以促使其他傳銷商購買或擁有兩個以上的傳銷權,但不得使用不當的手段,例如以誇大的話術宣稱不實的利益。若有此種情形,即有可能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本文參考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63至頁65)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臺中、台南及高雄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您對傳銷有不安與疑問嗎?
立即EMAIL本會信箱: foundation@mlmpf.org.tw
本會將代您匿名投稿於交流園地,完整回答您的疑問,也提供廣大傳銷從業人員一同參考!
MLMPF 第七十九期電子報
發行日期:2021年12月15日
發行人:邱永和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簡禎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