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對於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及第十八條案件獎勵辦法
1.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第4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通過全文12條;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120016144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款與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檢舉傳銷違法案件之範圍及獎勵要件如下:
一、傳銷違法案件未被發覺前,檢舉人向主管機關或透過他機關檢舉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且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經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並認定違法。
二、傳銷違法案件未被發覺前,檢舉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偵查機關檢舉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且提供之相關證據資料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提起公訴,或於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判決有罪。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認定有犯罪事實,指緩起訴處分書或起訴書中,檢察官認定被檢舉人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所稱之判決有罪,指判決中法院認定被檢舉人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三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傳銷違法案件,依下列標準發放獎金: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但未處罰鍰,發放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發放獎金為罰鍰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高不得逾五十萬元。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傳銷違法案件,依下列標準發放獎金:
一、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提起公訴,發放獎金五萬元。
二、經法院判決有罪,刑度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未達一千萬元,發放獎金二十萬元。
三、經法院判決有罪,刑度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或罰金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發放獎金五十萬元。
四、經法院判決有罪,刑度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罰金五千萬元以上,發放獎金一百萬元。
五、同一案件經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或罰金時,以宣告刑責依前三款規定按最高額核發獎金。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且均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者,其獎金發放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放之。
第五條
本會發放第三條第一項之獎金金額,倘未超過三十萬元,應一次發放。逾三十萬元時,應先發放三十萬元,俟罰鍰處分確定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
前項罰鍰處分如經重為處分而較原處分減少罰鍰時,依其金額計算獎金餘額,無獎金餘額者不另發放。
第一項罰鍰處分如經撤銷,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
第六條
本會因傳銷違法案件被提起公訴而發放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獎金後,倘法院判決有罪,應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先發放已扣除第一款獎金之二分之一獎金,俟判決確定後再發放其餘獎金。
前項確定判決應發放之獎金較前一審有罪判決減少時,依確定判決計算獎金餘額,無獎金餘額者不另發放。
第一項確定判決如宣告被檢舉人無罪,已發放之獎金不予追回。
第七條
檢舉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時,本會應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時,本會得請求主管機關、司法偵查機關或法院給予協助,提供相關訴訟判決文件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前項相關訴訟資料,檢舉人得主動提供。
第八條
前條情形,檢舉人於接到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匯款帳號與領款收據正本,逾期未提供者,視為放棄領取。
本會發放之獎金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放或追回已發放之獎金:
一、以匿名或非真實個人資料提出檢舉。
二、為本會人員。
三、為主管機關人員。
四、為對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五、為被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或第十八條行為者。
六、為第三款、第四款及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或第十八條之機關人員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七、誣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八條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八、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九、就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獎勵,且該獎勵價值與本辦法發放標準合併計算後,超過本辦法所定發放金額部分。
第十條
本會對於檢舉人身分及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提出檢舉者,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