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要點
1.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
2.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二屆第十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第5點、第6點。
一、為提高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人事、管理與財務事項之作業效率與可信度,
並協助本會董事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本會之運作成效、財務報告之可靠性,及確保本會之永續發
展等,特訂定本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施範圍,為本會人事、管理、財務及稽核等事項,並應依據相關法令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及稽
核作業規範。但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有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應於
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三、本會職員應確實遵守本要點。
四、本要點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五、本會內部控制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事事項應包含任用、作息、出勤管理、休假、請假、考評、薪資等項目。
(二)管理事項應包含組織、執掌、安全維護、獎懲、福利、利益迴避、法令遵守等項目,並應依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財務事項應包含請購、請款、財產管理、會計等項目,並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
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定會計制度。
六、內部控制事項之相關規範,應考量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控等原則,
並應符合我國有關法令。
七、為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運作,本會應建立下列稽核制度:
(一) 內部稽核制度:
1.本會行政處置稽核小組,負責查核各處業務及各處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2.前目查核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並得依實際業務需要對部分業務辦理專案查核。
3.稽核小組由執行長負責督導,並由行政處負責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與考核。
4.稽核小組之任期,由董事長指定。
(二) 自行查核制度:
1.各處應就職掌業務,訂定自行查核項目,由各處成員相互查核其業務執行情形,並由處主
管指派組長或適當層級人員負責督導執行,發現缺失應適時改正。
2.各處辦理自行查核時,應由該處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自行查核報告
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3.各處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自行選定特定項目做專案自行查核
必要時得由本會稽核小組指定項目及範圍通知該處辦理。
4.自行查核之辦理及改進情形,應列為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
八、稽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本會各處業務之查核。
(二) 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三) 主管機關、本會稽核小組檢查或查核意見,及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考核。
(四) 主管機關、董事會、監察人、董事長與執行長交辦事項之查核。
九、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情事。
(二) 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及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與利用,不得有對外洩漏、為己圖利,或侵害本
會利益之情事。
(三) 對於曾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予迴避。
(四) 應避免干預行政工作,如發現弊端,應立即向執行長報告。
十、本會稽核小組成員,得參加訓練機構舉辦之各項稽核人員訓練。
十一、稽核小組應編撰稽核作業手冊,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十二、稽核小組辦理稽核業務時,各處相關人員應配合提供有關文件、單據、表冊及資料,開啟置物櫃
及保險箱,並答覆有關問題。
十三、稽核小組應於查核完竣後作成稽核報告,陳請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報備。
前項稽核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留存五年:
(一) 查核對象。
(二) 查核日期。
(三) 查核項目及範圍。
(四) 查核結論及建議。
十四、 稽核制度未落實或稽核小組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
稽核小組人員發現重大弊端,並使本會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十五、 本要點第八點第三款之檢查或查核意見,其改善情形,應提報董事會及監察人。
十六、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於發現本要點之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需改善事項時,得於董事會時提出。
十七、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律、行政命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件或本會其他規定辦理。
十八、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