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組織規程
修法沿革:
1、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第1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全文10條;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030017360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第4屆臨時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全文9條;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121461021號函核定。
3、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4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131461094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由董事會選出董事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
本會設多層次傳銷權益保障及爭議調處委員會,置調處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本會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同意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四條
本會依業務性質,設法務處及產業服務處,其職掌如下:
一、法務處:
(一)提供法令諮詢服務等相關事項。
(二)辦理本會有關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民事爭議之調處事項。
(三)協助傳銷商提起訴訟。
(四)代償及追償等各類業務之申請及審查。
(五)辦理多層次傳銷法令專業知能活動。
(六)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
(七)發放檢舉獎金及管理檢舉人資料。
(八)辦理傳銷產業研究計畫案。
(九)研擬本會業務規則及相關辦法。
二、產業服務處:
(一)規劃及辦理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多層次傳銷產業發展與提升產業形象推廣等相關業務。
(二)宣導獎勵檢舉獎金法令。
(三)辦理產業教育訓練課程。
(四)提供傳銷事業經營輔導與諮詢。
(五)舉辦產業實務與學術研討會。
(六)推動產業交流活動。
(七)管理及運用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
(八)辦理本會人事、財務、行政管理等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得置處長、副處長、組長、副組長、專員、助理員、雇員,分派各處辦理有關業務。
本會各處人選,均由執行長提報董事長核可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六條
本會各處之員額,按業務實際需要,於每年度隨同預算由執行長簽報董事長核定之,並報請董事會備案。調整時,亦同。
第七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之薪資及報酬,由董事長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支給標準範圍內核給之。
第九條
本會組織規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