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規則
1.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第1屆第1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全文16條。
2.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第3屆第16次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第4條與第6條條文,並新增第6條之1條文。
第一條
為強化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運作及健全董事會機能,特依捐助章程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捐助章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則於十日前通知各董事。
董事會之召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並得以視訊、電郵方式召集之。
第三項召集之通知,經應受通知之董事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三條
董事會應指定執行長辦理議事事務。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請議事事務單位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四條
董事會召開時,出席董事應簽到。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委託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受委託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逐次出具書面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五條
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會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六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董事召集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六條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七條
董事會召開時,執行長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以上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二條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八條
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方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以視訊、電郵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或電郵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第九條
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業務報告。
(三)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第十一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
一、舉手表決。
二、投票表決。
三、全體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
第二項表決方式之董事不包括依第十三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法令或捐助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三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其所屬傳銷事業或其推薦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並應列入本會重要檔案,永久妥善保存,且每季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董事會除依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一條應提董事會討論之事項不得授權他人行使外,其餘事項得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將授權內容及執行之層級等事項具體載明後授權之。
第十六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