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內部規章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律師法律諮詢服務作業要點



第一條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律師諮詢服務,特依本會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同一時段,如申請諮詢者之人數過多時,以已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及傳銷事業為優先,並採電話事先預約制。
除諮詢時間外,本會於其他服務時間不提供律師法律諮詢服務。

第三條
本會律師法律諮詢服務僅限於與多層次傳銷法令相關之民事爭議問題。

第四條
申請諮詢者應於成功預約之諮詢時段前,準時到場並攜帶相關資料;無故不到場且未於諮詢時段前一個工作天取消者,視同棄權。
若有前項無故不到場且未事先通知取消之情形達二次者,該年度不得再向本會申請律師法律諮詢服務。

第五條
本會諮詢時間原則上每月一次,並事先公告諮詢時間。(現階段時間原則以每月第四週星期四下午14點至17點整,倘遇國定假日或時間異動,則再另行公告之。)
每位申請諮詢者之諮詢時間為二十分鐘。

第六條
本會之律師法律諮詢服務僅提供法律問題之意見,律師不代為訴訟撰狀或出庭,亦不提供具體之爭訟攻防建議。

第七條
遇特殊重大案件、繁複問題或其他非本會諮詢範圍者,本會得提供申請諮詢者至其他專業單位之諮詢資訊。

第八條
本會受理法令諮詢之服務人員應記錄「法令諮詢服務紀錄表」,載明諮詢人姓名、案由及處理結果等相關資料。
申請諮詢者應於「法令諮詢服務申請書」及「法令諮詢服務紀錄表」上簽名。
律師確認「法令諮詢服務紀錄表」之法律建議內容,再於律師簽名處簽名。

第九條
律師不宜現場提供名片、電話等聯繫方式予申請諮詢者,且申請諮詢者就同一案件已獲本會調處者,不得委任先前諮詢時之律師擔任調處之委任代理人。

第十條
申請諮詢者向本會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均僅供本會提供法律諮詢、後續相關事務處理及協助本會業務執行之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除依法令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本會均不得對外公開或利用於前開以外之目的:
一、配合司法單位之調查或使用。
二、配合政府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三、基於法律規定善意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
四、經提供相關資料者本人之書面同意。
五、其他合於法令規定之情形。

第十一條
本要點內容如有調整或變更,將隨時於本會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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