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法律小學堂

2024-09-13 引進或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的注意事項

 

撰文:陳一銘律師
中華直銷法律學會理事、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立法理由記載:「隨著跨國商業活動往來頻繁及科技網絡發展之多元化,多層次傳銷之行銷手法不斷翻新。實務上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常透過傳銷商或第三人先行到我國發展多層次傳銷組織,嗣至一定規模,再至我國設立分公司並進行報備;另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亦有藉由網路實施多層次…<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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