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調處程序與規劃
調處程序與規劃
撰文者:傳保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
本文為傳保會林天財主任委員所撰(林主任委員經歷請點此),全文章節安排如下:
一、調處之規劃
(一)調處作成之方式
(二)調處作成之效力
二、調處之流程
(一)填寫調處申請書
1、當事人資格
2、事件資格
3、調處申請書應記明事項
(二)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審查是否受理調處申請
(三)調處進行
1、案件類型
2、調處進行
(四)調處結果
1、調處成立
2、調處不成立
傳保會任務之一即「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民事爭議」,林主任委員於該文中將調處之內容可自「調處之規劃」及「調處之流程為介紹」,而調處之規劃自「調處作成之方式」、「調處作成之效力」為探討。
調處作成之方式,學理上分為「當事人合意」之和解類型及「保護機構作成意見」之仲裁類型。和解類型之體現如「衛生福利部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友善調處聯盟消費糾紛處理規則」;仲裁類型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辦事細則」、「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此外另有先和解再仲裁之類型,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而傳保會基於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而採和解類型。
調處作成之效力,可區分為「私法上和解契約效力」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者為和解類型,因透過當事人合意協商,故效力不宜過強,一方反悔下後續仍可於法院進行訴訟;後者為仲裁類型,因有客觀公正第三人介入而具公信力,故結果具執行力及確定力。
傳保會調處之效力,基於法無規範、當事人合意協商、充分保障當事人溝通機會,而避免因過強效力導致當事人針鋒相對而後續進行法律訴訟等考量,故效力為「私法上和解契約效力」。
而如何申請調處則如下圖示意,並參酌以下整理:
調處之流程分別為「填寫調處申請書」、「傳保會決定是否受理」、「調處進行」及「調處結果」。
首先為「填寫調處申請書」,可申請之當事人為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已加入傳保會並繳費之傳銷商(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1、27條參照),又該爭議處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事件資格需為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該事件需發生於一定期間(管理辦法第27條、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第6條第3項參照),且先前並未申請過調處(業務規則第8條後段參照);而申請書記明事項則依本規則第7條規定之。
其次,於調處申請書填寫畢,傳保會收受申請書後為「審查資格符合與否」,若不符合者且不可補正時,基金會得不受理該申請;可補正者且當事人於期限內補正完畢,則受理之(參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
再者,受理調調處申請後之「調處進行」,傳保會將派專人進行了解並由三名調處委員進行之(參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重大案件時則由調處委員會三分之一或五名調處委員進行之(業務規則第9條第1項、第4項參照),合併調處則依業務規則第9條第5項後段、第13條辦理;基於為協助雙方當事人釐清爭議、充分溝通、公平調處之考量,調處委員得請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參業務規則第12條);調處之到場相關規定則參業務規則第10條。
流程之結束為「調處結果」,區分為調處成立及調處不成立。調處成立之規範參業務規則第16條規定,傳保會製成調處書記載之,惟若傳銷事業應負賠償責任時,依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傳保會於限期清償未果時可辦理代償追償;調處不成立之因係當事人未達成合意及視為調處不成立之情形(業務規則第11條參照),傳保會將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書,以檢附後續訴訟協助之申請(管理辦法第30條第1項、業務規則第17條參照)。
詳細論述請參考 林天財律師-調處程序與規劃
資料來源:林天財,附錄三: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調處程序與規劃,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傳直銷民事爭議之調處解決機制研討會,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