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需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
需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撰文者:李禮仲 董事
【案例】:
楓玲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楓玲公司)臺北分公司105年3月23日及26日說明會舉辦網路商機說明會及課程商品授課,與楓玲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會辦理之課程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符。
另有A君於105年5月22日指稱渠女兒於105年3月23日成為楓玲公司鑽石級傳銷商,於同年月27日上了1堂商務開發課程,嗣於同年5月20日向楓玲公司辦理退出退貨,遭楓玲公司人以已上過1堂商品開發課程,無法辦理退費。
又B君於105年8月30日及9月1日指稱楓玲公司對外公告「入會大方送暨推薦三重送競賽獎勵活動」(獎勵活動),以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智公司)股票做為拉人頭獎勵,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
楓玲公司多位傳銷商於105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27日分別向楓玲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惟楓玲公司未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相關款項
另有10位傳銷商於105年7月26日至同年 8月24日向楓玲公司主張終止契約,惟楓玲公司未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解析】:
理由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一)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 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 參加條件。……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 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1項第1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6條第1項各款應報備事項,而未依法報備,即違反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次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二) 按傳銷套裝商品係由不同商品品項組合而成,倘套裝商品組合中,個別品項之改變,涉及商品內容及價格的變動,即應視為不同套裝組合商品之品項,應於實施前向本會辦 理變更報備。承前,本案套裝商品係由不同課程商品所組成,倘前揭課程時數變動,則視為不同套裝組合之課程商品。次按被處分人104年5月18日完成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其傳銷課程商品品項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每堂3小時、網路行銷基礎課程每堂3小時、網路行銷進階課程每 5 堂3小時、網路行銷高階課程每堂3小時、商務開發基礎課程每堂2小時、商務開發進階課程每堂2小時。嗣於104年 11月18日變更報備新增「金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及「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前揭金級入會配套課程內容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網路行銷基礎課程及網路行銷進階課 程等各1堂,課程總計9小時,並贈送小P團購網9,900優惠 紅利折扣點數;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內容,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基礎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進階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高階課程(3小時)、商務開發基礎課程(2小時)及商務開發進階課程(2小時)等各1堂,課程總計16小時,並贈送小P團購網19,900優惠紅利折扣點數。
(三) 查被處分人於105年6月2日到會陳述時自承105年1月至5 月課程表所載鑽石成功方程式課程,即為報備之鑽石級入會配套,如前所述,被處分人報備之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 內容,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基礎課程 (3小時)、網路行銷進階課程(3小時)、網路行銷高階課程 (3小時)、商務開發基礎課程(2小時)及商務開發進階課程 (2小時)等各1堂,課程總計16小時。惟被處分人自承自105 年1月即修改網路行銷入門課程、網路行銷基礎課程、網路行銷進階課程、網路行銷高階課程、商務開發基礎課程、商務開發進階課程為每堂課均為1小時並對外實施, 換言之,金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由原報備之9小時變更 為3小時,而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由原報備之16小時變更為6小時,而與報備之課程時數不符。案據被處分人表示,因疏失未向本會辦理變更報備,遲至105年3月22 日始向本會變更報備金級入會配套及鑽石級入會配套之 課程商品品項內容,是被處分人變更銷售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
(四) 又查被處分人報備實施之獎金種類,為推薦獎金、安置見點獎金、對碰獎金及輔導對等獎金,並無案關競賽獎勵活動,惟查被處分人於105年8月1日至18日辦理案關競賽獎 6 勵活動,其活動內容分為三重獎勵,第一重送為當月活動期間,完成直推2位鑽石級經銷商以上者,皆可獲尚智公司股票200股;第二重送,為當月活動期間完成直推4位鑽 石級經銷商以上者,皆可獲尚智公司股票300股;完成者 同時具備參加與挑戰第三重獎勵之資格;第三重送係指凡 達成並獲得第二重獎勵者,再計算各經銷商於當月活動期 間個人所累計直推總業績,進行全球排名,前30名者則依被處分人所訂「第三重送推薦競賽獎勵」之贈送內容為獎 勵,前揭獎勵活動期間共有392人獲得「第一重送」、29人獲得「第二重送」,惟揭前獎勵活動涉及傳銷商之佣金、 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與獎金發放數額變動之情事,被處分 人卻未依法向本會報備,其自承係因對多層次傳銷法令規定不熟悉而未事先報備,是被處分人變更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依法向本會報備。
(五) 綜上,被處分人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及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核屬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 被處分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 (一)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下略)」同法第14條規定:「前條參加契 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10條第1項第2款至第 7款所定事項。(下略)」 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所稱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指商品或服 務之品項、價格、瑕疵擔保責任之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 查被處分人係於105年3月22日辦理變更報備,商品內容變 更為網路行銷入門課程、網路行銷基礎課程、網路行銷進 階課程、網路行銷高階課程、商務開發基礎課程、商務開發進階課程均為每堂課1個小時,亦即,金級入會配套課 程總時數為3小時,而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為6小時。次查檢舉人A君之女兒係105年3月23日與被處分人簽 7 署經銷商入會申請書成為傳銷商,同時購買鑽石級入會配 套課程,前揭簽約時間晚於被處分人向本會變更報備之時 間,是簽約斯時被處分人已變更報備各項課程為每堂課均 為1小時,惟查檢舉人A君之女兒與被處分人簽署之契約內 容,其營運規章第六章產品(課程)介紹,載明商品內容為 網路行銷入門課程、基礎課程、進階課程、高階課程、商務開發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各為每堂課2個小時,與前揭變更報備契約所載課程商品有關事項不符,據被處分人自承係行政疏忽,將校稿中的資料印製後對外使用,是被處分人與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與報備內容不同,且非完整正確,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三、 被處分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準用第20條第2項規定: (一)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1項:「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 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同條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 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 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第24條復規定:「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21條第1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二) 查檢舉人C君於105年8月5日、D君於同年8月27日、E君於同 年8月10日、F君於同年8月27日、G君於同年8月22日、H君 於同年8月17日、I君於同年7月27日、J君於同年8月22日、 K君於同年8月26日、L君於同年8月4日及M君於同年8月4日分別向被處分人辦理解除契約,此有被處分人檢附渠等申 請退出退貨之名單可稽,是被處分人應依法於契約解除生 效後30日內完成還款程序,惟被處分人迄至105年10月20 日仍未辦理完竣,又被處分人亦自承因被處分人負責人相關銀行帳戶被凍結,無法於傳銷商解除契約生效後30日內 支付應退還之款項。是被處分人未於傳銷商契約解除生效 後30日內,返還傳銷商購買課程商品所付價金及其相關款 8 項,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準用第20條第2項 規定。
四、 被處分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準用第21條第2項規 定: (一)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傳銷商於前條第1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 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同條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 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 所持有之商品。」第24條復規定:「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 除第21條第1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二) 查檢舉人N君於105年7月28日、O君於同年7月26日、P君於同年7月27日、Q君於同年7月27日、R君於同年8月20日、S君於同年8月20日、T君及U君2人於同年8月24日、V君於同 年7月27日、W君於同年8月22日分別向被處分人辦理終止契約,此有被處分人檢附渠等申請退出退貨之名單可稽,是被處分人應依法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完成退出退貨程 序,惟被處分人迄至105年10月20日仍未辦理完竣。是被處分人未於傳銷商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課程商品,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準用第21條第2項規定。
五、 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 商品品項,未於實施前向本會報備;書面參加契約未包括完整正確之商品或服務之法定應記載事項;未依法定期限處理 傳銷商解除及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款、第24條準用第20條第2項及 第21條第2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 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 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違法者之規模及經營情況;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 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及被處分人資金 9 被凍結等情,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4條前段規定, 就違反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部分,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違 反同法第14條第1款部分,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違反同法第24條準用第20條第2項規定部分,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違反同法第24條準用第21條第2項規定部分,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總計處新臺幣380萬元罰鍰。
*本文引自《直銷世紀》第296期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