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傳銷民事爭議研析
撰文者:傳保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天財律師
本文為傳保會林天財主任委員所撰(林主任委員經歷請參考),全文章節安排如下:
一、前言
二、要件分析
三、類型一: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非民事的傳銷爭議
四、類型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傳銷爭議(非民事爭議)
五、類型三: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非傳銷的民事爭議
六、類型四: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非傳銷的民事爭議
七、類型五: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傳銷民事爭議
八、類型六: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傳銷民事爭議
傳銷法規除公平交易法外,103年1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正式施行,但上述兩法規皆為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管制。對於民事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糾紛,以往依循「民事法規」、「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參加契約」及「傳銷事業制定之營業守則」為規範。然有鑑於「傳銷產業之特殊,與一般民事爭議不同」、「法院對傳銷領域之陌生」及「契約、營業守則之制定如何合宜」,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明定應成立保護機構-即傳保會。
傳保會負責處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關於「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的業務,若因此爭議可向傳保會申請調處,而依多層次傳銷事業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可知調處之要件資格為「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及「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故林律師將此區分為六類型,如下圖所示:
從上圖可知,欲向傳保會申請調處者為類型六之狀態,但究竟爭議是否為類型六,林律師於該文中有以下之舉例:
類型一: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非民事的傳銷爭議
又可分為
「傳銷商與傳銷商間非民事的傳銷爭議」:如以不實介紹之方式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傳銷商與消費者間非民事的傳銷爭議」:如
違反銀行法:假借傳銷計畫私募資金
違反藥事法:非藥商而為藥物廣告
違法刑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未告知參加成為傳銷商
類型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傳銷爭議(非民事爭議) 如以下類型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傳銷事業刁難退貨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傳銷事業為非法老鼠會吸金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傳銷事業使傳銷商購買非短期可售磬之商品數量
違反妨害傳銷商名譽罪:傳銷事業公布違規傳銷商姓名及行為
類型三: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非傳銷的民事爭議 如以下類型
違反委任契約:上線傳銷商拿卡消費交付假貨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傳銷商濫用消費者個人資料
類型四: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非傳銷的民事爭議,如:傳銷事業終止創始傳銷商之分紅契約。
類型五: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傳銷民事爭議 又可分為
傳銷商與傳銷商間傳銷民事爭議
踩線
搶線
大規模搶線
傳銷商與消費者間傳銷民事爭議
傳銷商不當直接訪問買賣
傳銷商之非正確產品安裝或說明行為
類型六: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傳銷民事爭議
與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契約定性有關
勞、健保
網路、門市販售
削價競爭
傳銷事業禁止傳銷商規範
排線、調撥業績
囤貨
傳銷事業制度選擇問題
競業禁止
夫妻傳銷權
傳銷權轉讓
傳銷權繼承
程序事項
退貨
追扣獎金
通知送達
爭議之發生往往是雙方欠缺良好的溝通管道,傳保會願意做您的後盾,是您在傳銷路上溝通之平台。上述類型化除了解是否可向傳保會申請外,也有利公司審視政策方向、健全事業制度,並最終達到產業之和諧。
詳細論述請參考 林天財律師-調處程序與規劃
資料來源:林天財,附錄三:傳銷民事爭議研析,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傳直銷民事爭議之調處解決機制研討會,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