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外商來台從事直銷應依法報備,以免觸法
本期由傳保會李禮仲董事所撰稿刊登於直銷世紀雜誌第265期,內容係探討「外商來台從事直銷」之事宜,重點概說如下。
因跨國商業活動往來頻繁及網絡科技發展之多元,多層次傳銷行銷手法不斷翻新,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常以兩種方式進入我國:
一、透過傳銷商/第三人至我國發展多層次傳銷組織至一定規模後,再至我國設立分公司。
二、藉由網路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
上開情形,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其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參照)
傳銷事業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需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報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參照),故若為第三人引進之情形,則其報備義務應可為以下作法:
一、引進之第三人先取得該外國傳銷事業之書面授權等文件後進行報備
二、由外國傳銷事業自行申請報備
精彩論述請參考 直銷世紀第265期李禮仲董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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