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時調處委員(會)於合理必要範圍內,得請求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協助或提出文件和相關資料,再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進行調處。(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8條、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