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問與答

根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7條、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6條,原則上未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調處。但嗣後已補繳者,分為兩種情況,若您為首次繳費,僅可以向傳保會請求調處自補繳日起當年度發生之民事爭議(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6條);若您先前已曾繳納費用,則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當年度費用的繳納,完成後可向傳保會請求調處自首次繳費起至當年度發生之傳銷民事爭議。

首次申請

會員登入

調處申請

協助申請

輔導評鑑專區

影音專區

產業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