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傳銷事業在臺灣的傳銷商或第三人,如果有引進或實施該事業的傳銷計畫或組織者,此時將被視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定義的傳銷事業,當然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對於傳銷事業的規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
國人若欲引進或實施外國傳銷事業的傳銷計畫或組織,仍須先按照法令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等程序,否則將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而受罰。例如國人以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推廣外國傳銷事業的傳銷制度,並介紹他人加入,但沒有在開始實施上述行為前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就可能會 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而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參考公平交易委員 會-公處字第 106063 號、公處字第 107003 號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