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調處是一個視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意願,磋商各自讓步空間的過程,所以雙方意見是調處成立與否的重要關鍵,若彼此已無意願繼續溝通,恐怕繼續調處也無太大意義。 以下為調處不成立的三種情況(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11條)︰ (1)經調處委員召集調處會議,有任一方當事人連續二次未出席者。 (2)經召開調處會議達三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者。 (3)相對人以書面或於調處時以言詞明示拒絕調處經紀錄者,調處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