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由輪值之三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重大案件由調處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或五名調處委員出席之方式進行調處;遇有特殊情形者,得請求召開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