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案件(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8條、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業務規則第9條第4項): (1)同一原因事件,致一百位以上傳銷商聲請調處。 (2)同一原因事件,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達五百萬元以上。 非屬上述重大案件者,即為一般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