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問與答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函釋(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30051970號函),保護基金及年費就傳保會而言屬會費收入,故傳銷事業應將之認列為費用並且無需扣繳。

首次申請

會員登入

調處申請

協助申請

輔導評鑑專區

影音專區

產業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