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為保障完成報備的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權益以及爭議處理,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模式,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指定經報備之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因此在經過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許可與法定流程後,傳保會在2014年9月12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