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常見之違法類型如下:
(1)報備義務:
A. 傳銷事業未依照法令,於實施傳銷行為前先備齊法定文件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
B. 傳銷事業於完成報備後,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或是欲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但沒有先向公平交
易委員會變更報備或報備停止等情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法第6、7、9條)
(2)實施傳銷行為:
A. 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沒有履行法令明定需要告知傳銷商的資訊。
B. 沒有和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或締約後沒有交付契約正本。
C. 未依法令規範導致損害了傳銷商退出退貨的權益等。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13、19、20、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