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除了約束傳銷事業以外,同時也對傳銷商的傳銷行為作出了規範,因此傳銷商如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行為,有可能將受到主管機關處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傳銷商的規範,可分為「招募」及「傳銷」行為:
(1)招募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11、12條):
A. 介紹他人參加時,對傳銷制度、參加條件、商品或服務等事項,不可以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B. 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不能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應該表明是在從事多層次傳銷
行為。
C. 以成功案例的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招募他人參加時,就案例的事實,不能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的表示。
(2)傳銷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23條):
A. 不能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B. 不能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C. 不能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在短期內賣完的商品數量。
D. 不能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的權利。
E. 不能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的義務。
F. 不能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辦理退出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