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所謂「合理市價」其判斷原則如下:
(1)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
據,輔以比較傳銷事業與非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
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2)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