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問與答

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如果要合法有效,需要遵守3個要件:
(1)公司應盡告知義務,且必須以書面約定。
(2)須明確規範違反競業禁止的效果,不可以概括的授權事後可以增訂違反效果。
(3)須不影響市場競爭及考量傳銷商的競業將造成傳銷事業實質損害的條件。

針對上述的第3個要件,目前有法院判決提出較為具體的標準,認為競業禁止條款還須要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才會合法有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1)合理的限制競業範圍,不可以超過必要限度。例如:僅限同樣商品或服務範圍。
(2)對受限制人應該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例如:給予獎金。

因此如果公司僅規定傳銷商不能從事任何傳銷行為,限制範圍可能過廣,連可能不具競業關係者都納入禁止範圍,所以這個競業禁止條款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首次申請

會員登入

調處申請

協助申請

輔導評鑑專區

影音專區

產業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