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如:繳交顯不合理的高額入會費、主要收入非由販售商品獲得而是透過介紹他人加入以獲取報酬等情形都屬於變質傳銷。違反前述法令,行為人可能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且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此得命令傳銷事業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31條)。
此外,因變質傳銷極容易涉及刑事責任,故建議知悉有此情況之人或受害人可以蒐集相關事證後向檢調單位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