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公告

104年3月底前向傳保會繳費 保護期可溯及自103年1月29日起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設立,以健全傳銷產業為使命的「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已於去年12月29日正式對外營運,其中的主要任務之一,即是以中立客觀的第三方角色,調處傳銷事業與其傳銷商間發生的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至於傳保會能夠受理甚麼時間發生的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關鍵就在繳費的時間。

  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7條的規定,傳銷商如果想向傳保會申請調處,必須向傳保會繳納「保護基金」100元(為一次性繳納)與「年費」,其中「年費」金額每年1月底前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公平會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公告傳銷商104年年費為新台幣200元)。繳費時間既有傳銷商於每年3月底前繳納、新加入傳銷商於加入其所屬的傳銷事業時當季繳納。也就是說,基於「享受權利同時也須負擔義務」的原則,傳保會受理傳銷商調處案件申請的前提,須傳銷商已向傳保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不過,如果傳銷商在今年3月底前繳費,傳保會受理調處案件發生時間點,可以溯及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施行日,即民國103年1月29日起;但如果傳銷商4月1日以後才繳費,則傳保會能夠受理的調處案件發生時間點,則從該傳銷商繳費的時間開始到今年年底前。(詳如下表)

 

傳銷商繳納種類及金額

 

傳銷商繳費時間

 

可受保護時間

         

保護基金100元及年費200元
(104年)

 

即日起~104年3月31日

104年4月1日~104年12月31日

 

103年1月29日~104年12月31日

繳費時起~104年12月31日


  事情發生後才開始思考要如何解決,建議不如防範於未然,即在事情發生前就做好準備。或許傳銷商會認為並不需要傳保會的保護,因為其傳銷事業或上線傳銷商已提供充足的保護措施;但向傳保會繳費、申請保護即類似保險的概念,花費小小的錢即可獲得一整年的即時保護。同時,繳費的傳銷商也可以定期收到傳銷產業相關電子資訊及傳保會各項活動訊息,充分地掌握商業先機,也有利傳銷商事業的擴展。另外,若能匯集眾人力量,讓傳保會有機會適時地公布傳銷事業應有的合理管理政策,相信一定也可以讓傳銷產業發展更加健全與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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