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傳保會第2屆董事及監察人 請有意者依公平會公告方式推薦
傳保會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將於106年7月31日屆滿,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照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於6月13日函請傳保會轉知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會員有關傳保會董事監察人之遴選訊息。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
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二人。
二、傳銷商代表二人。
三、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四、本會代表一至二人。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
關於傳保會董事會之職權、監察人之職權、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格等,亦分別規範於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4條及第16條。
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的傳銷事業或傳銷商,如欲瞭解更多遴選訊息或辦法,可直接至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公告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