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傳銷事業繳費期限至3月底 提醒您務必在期限內繳納完畢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38條,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向保護機構(即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定之。
傳銷事業繳納金額依上述分為「保護基金」及「年費」,兩者皆依「上一年度傳銷會計營業額」之級距繳納。
另傳銷事業繳納之費用屬於本會之會費收入,故依「財政部991224台財稅第09900471090號函」解釋,「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換言之,傳銷事業無須開立扣繳憑單予本會。為避免部分傳銷事業仍未了解相關之解釋,特此一併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