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從事多層次傳銷人員 勿加入及推廣雲端跨國吸金組織
為防範雲端網路跨國吸金行為,提醒從事多層次傳銷人員,
勿加入及推廣雲端跨國吸金組織。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必須以「書面」方式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不可以用任何形式電子文件取代。相較而言,在我國已向公平會報備之傳銷事業,因受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規範,民眾參加並簽訂契約較有保障。
反之,透過網路加入之外國傳銷事業,通常並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在我國報備,且除訂購之商品有領取不到之危險性外,即便有簽訂契約,亦可能未完全符合我國傳銷法令規範。另外,外國傳銷事業並非在我國設立,雙方所締結之契約,除有我國或外國管轄權之爭議外,有時因為民眾透過網路加入傳銷,甚至連契約都沒簽定,外國公司若不履行提供服務或發放獎金等,都可能會導致民眾求償無門或者是權益受損,卻無處可申訴之情形。
由於網路行銷具有口耳相傳、全球無遠弗屆等行銷特性,外國傳銷事業往往利用豐厚的獎金制度以吸引民眾加入,而民眾加入的重點亦在於透過介紹他人加入進而取得高報酬的獎金,因此該等傳銷活動並非以推廣銷售商品獲得獎金或經濟利益,致淪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之可能性甚高。
還請傳銷商或傳銷事業轉為周知,若傳銷人員誤入及推廣該組織,有造成財產損失或觸法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