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公告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對傳銷事業之回饋機制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對傳銷事業之回饋機制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成立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執行下列各項任務:一、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以下簡稱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二、協助傳銷商提起本辦法第三十條所定之訴訟。三、代償及追償傳銷事業因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而對於傳銷商所應負之損害賠償。四、管理及運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繳之保護基金、年費及其孳息。五、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六、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七、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基於此,解決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爭議,提升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知能,進而健全傳銷產業之發展,即為本會重要之使命。

  傳銷事業同樣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之規定,對本會負有繳費之義務;繳費之種類及金額,則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行之。傳銷事業之上述義務,絕非僅是為了本會之正常運作,更重要的,在於要健全傳銷產業之發展,並破除社會大眾對多層次傳銷產業之汙名,當需傳銷事業與本會共同努力。另基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關係之特殊性,當雙方因多層次傳銷而產生民事爭議(如退貨、獎金發放等)時,本會之調處委員即能運用自身之法律專業與對傳銷產業之瞭解,以公正客觀之第三方角色進行調處,以解決雙方紛爭。故作為本會重要任務之一的調處,對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在紛爭解決、多層次傳銷法令知能之提升,及傳銷事業對紛爭解決機制之認識與建立上,皆有重要意義。

  為達成上述任務與使命,同時讓傳銷事業除繳費之義務外,亦能藉由與本會之合作,共同為多層次傳銷產業奉獻心力,提升傳銷產業之形象。故本會依傳銷事業之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狀況、與本會合作之積極度等要素,擬定本會對傳銷事業之回饋機制,並依達成時間分為短、中、長期,即日起至一年內達成者屬短期回饋,一年以上至五年內達成者屬中期回饋,五年以上至十年內達成者屬長期回饋。說明如下:

壹、已完成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義務之傳銷事業

  只要傳銷事業已完成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義務,本會規劃相關之回饋方案如下:

一、短期回饋方案

(一)可向本會預約法律諮詢服務

  依本會「業務規則」第43條規定:「本會應設置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單位。」本會已於104年2月12日進行首次法律諮詢服務,目前諮詢律師由本會調處委員會林主任委員天財,每週安排熟稔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之律師協助諮詢,自104年7月起則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合作,由法扶台北分會安排已接受多層次傳銷法令課程之律師至本會駐點,協助解答諮詢人疑問。

  本會之法律諮詢服務不限對象,只要是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法律問題,皆可向本會預約。我國之傳銷事業並非皆設有爭端解決機制,目前我國律師中對傳銷產業及傳銷法規有涉獵者亦在少數,在此情形下,傳銷事業當可利用本會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二)本會日後定期舉辦演講,協助其與所屬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規之知能

  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本會任務之一為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故藉由演講、座談等方式,當為本會達成上述任務之手段。因此本會規劃定期舉辦與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有關之演講,邀請熟稔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律師、學者,與熟悉傳銷產業之事業高層或傳銷商擔任講師,講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法學緒論、民法債編、民法物權,及介紹本會與傳銷產業特性等。以上課程,當能協助傳銷事業與所屬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規之知能,並達到減少甚或避免多層次傳銷糾紛的發生,不僅幫助其事業發展,亦提升其事業認同與社會形象。

(三)可與本會合作舉行座談會

  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本會任務除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外,亦可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故傳銷事業若計畫舉行與多層次傳銷法規有關之座談會,不論主題係增進其所屬傳銷商對多層次傳銷法規有關之專業知能,抑或是對多層次傳銷法規之檢討,抑或是個案分析,只要該座談會之主題對增加傳銷產業形象,及健全傳銷產業發展有所助益,皆可與本會洽談合作辦理。

  至於合作方式,若將座談會籌備劃分為場地、報名、師資、文宣及宣傳等事項,建議可針對雙方所長進行分配,即由傳銷事業負責場地及報名(座談會人數以200人為上限),由本會負責師資與文宣,宣傳工作則由雙方共同進行。相信藉由彼此專長進行分工,必能達到傳銷事業舉辦座談會之目的。

二、中期回饋方案

(一)本會擴充服務範圍至中、南部地區

  本會目前作業主要以臺北為中心,包含調處、法律諮詢服務、律師教育訓練等,但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將近400家,傳銷商人數亦將近211萬人,活動範圍遍布北、中、南、東及外島。

  本會之服務對象為整個傳銷產業,包含全國之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故待本會相關業務運作成熟並資金充足後,本會規劃逐步將調處、法律諮詢服務、律師教育訓練、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之演講、座談會及其他活動等,擴大至中、南部地區,以減輕中、南部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之交通及作業負擔,並增加其接受本會服務之便利性。

三、長期回饋方案

(一)本會協助其建立更完善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

  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及消費者間不可能毫無糾紛,故民事爭端解決機制的設立,可作為檢視一間傳銷事業是否重視與傳銷商及消費者間之關係,並是否設有合理之解決方案與管道,但如前文所述,我國之傳銷事業並非皆設有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未建立爭端解決機制者亦所在多有。然而,解決傳銷紛爭及知能提升為本會之設立核心,健全傳銷產業發展為本會之使命,只要傳銷事業符合本回饋方案,即可要求本會發揮民事爭端解決之功能,協助其建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或建立更完善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

  本會計畫集結對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有所著墨之律師、學者,與熟悉傳銷產業之管理者或傳銷商,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傳銷事業之組織、制度、規模、企業文化等,協助建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或建立更完善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不僅使傳銷事業在解決傳銷商與消費者間之糾紛時,能有更明確與適當之解決管道,亦能提升傳銷商、消費者與社會大眾,對該傳銷事業之信心與好感。

貳、已完成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義務之傳銷事業,且主動將本會調處機制置於其與傳銷商間契約,並以具體方式鼓勵其傳銷商能主動至本會繳費者

  本會對已完成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義務之傳銷事業,且主動將本會調處機制置於其與傳銷商間契約,並以具體方式鼓勵其傳銷商能主動至本會繳費者,除提供上述之回饋方案外,尚規劃以下之相關回饋方案:

一、短期回饋方案

(一)該傳銷事業之網站可與本會網站互相連結

  本會為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成立之保護機構,並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指揮監督下,以調處傳銷事業及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為主要任務,因此本會之角色係獨立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公正客觀第三方,且以解決傳銷紛爭及知能提升為設立核心,故本會雖非官方組織,但相信對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係具有一定之公信力在。

  此外,本會之網站除設有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之繳費系統外,亦不定期發布與傳銷產業、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有關之常見問題及分析,本會出版之電子期刊亦會就多層次傳銷之相關爭議進行說明,除可解答傳銷事業、傳銷商及社會大眾對傳銷產業及相關法規之疑問外,亦能提升其對多層次傳銷之相關知能,故本會網站每日皆有近200次之點閱率。

  綜合前述,基於本會公正客觀之立場及公信力,與本會網站之人氣,若傳銷事業之網站可與本會網站互相連結,相信對提升傳銷事業之形象與知名度皆有所助益。

(二)本會將致贈感謝函

  如上所述,本會之角色係獨立於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公正客觀第三方,且以解決傳銷紛爭及知能提升為設立核心,故本會對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具有一定之公信力。因此,本會對已完成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義務,且主動將本會調處機制置於其與傳銷商間契約,並以具體方式鼓勵其傳銷商能主動至本會繳費之傳銷事業,致贈感謝函一紙,相信對提升傳銷事業之形象亦有加分效果。

(三)本會日後定期舉辦之演講,優先接受其報名,以協助其與所屬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規之知能

  本會日後定期舉辦之演講,優先接受該傳銷事業與所屬傳銷商報名。

二、中期回饋方案

(一)本會於日後出版之電子期刊中,優先介紹該傳銷事業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

  如上所述,我國之傳銷事業並非皆設有爭端解決機制,甚至未建立爭端解決機制者亦所在多有,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及消費者間不可能毫無糾紛,故爭端解決機制的設立,可作為檢視傳銷事業是否重視其與傳銷商及消費者間之良好關係,並是否設有合理之解決方案與管道。

  故藉由本會之宣導與公信力,若在本會日後出版之電子期刊中,於徵得該傳銷事業之同意後,介紹該傳銷事業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相信對其企業形象,與傳銷商及消費者對其之信賴度上,亦是種正面加分。

三、長期回饋方案

(一)傳銷事業與本會積極且密切合作,及建立完善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待本會財務健全及法令許可下,經本會董事會通過後,再訂定相關之優惠方案。

  傳銷事業若符合特定要件,本會是否可退回相關已繳費用。考量本會向傳銷事業之收費依據、金額、方式,及本會資金運用等,皆須遵循「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況本會正式運作未滿一年,是否有充足之運作經費亦非無疑問。故本會是否對已完成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提供相關之優惠方案?當考量如下因素:傳銷事業是否主動將本會調處機制置於其與傳銷商間契約、是否以具體方式鼓勵其傳銷商能主動至本會繳費、是否持續以積極之態度與作為與本會密切合作、是否已建立完善之民事爭端解決機制之傳銷事業等,且待本會財務健全、法令許可,及經本會董事會同意後,再訂定相關之優惠方案。

參、然部分多層次傳銷事業,因故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納之保護基金,則基於促使該傳銷事業仍能永續發展及為避免本會運作受到限制,爰訂定本會「多層次傳銷事業申請分期繳納保護基金規則」如下: 

  依本會「多層次傳銷事業申請分期繳納保護基金規則」第二條規定,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上一會計年度有營業虧損,或總營業額為零之情形,即可檢附相關文件之正本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保護基金。該相關文件指以下三種:一、含有傳銷事業名稱、申請理由、應繳納之保護基金數額、虛擬帳號、負責人簽名之書面聲明。二、會計師之財簽或自結報表,如提供後者,應於五月補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三、其他足茲證明其申請理由之文件。為使符合條件之傳銷事業能有充足時間向本會申請分期,申請截止日與繳納截止日相同,皆為民國104年3月底前。

  然考量本會運作限制,分期期數、各期繳納時間與各期費用皆已明訂。傳銷事業需於繳納截止日前、五月底前及七月底前,就其應繳納之保護基金均分為三期繳納;若傳銷事業遲延繳納,本會得請求全部即時繳納。

  傳銷事業分期繳納保護基金雖會增加本會之作業負擔,但如一次繳足保護基金會對部分傳銷事業造成負擔,且能解決該傳銷事業之困難,使該傳銷事業能繼續為傳銷產業奉獻心力,本會必提供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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