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公告傳銷事業得停止繳納年費之條件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次按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目規定:「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由本會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11月22日公告,自傳保會成立以後的已報備傳銷事業,若連續向傳保會繳納法定年費滿9年,自次年起停止繳納年費。因此假設A傳銷事業於103年向公平會完成報備,並自104年起至113年底連續9年按照年費的繳費級距向傳保會繳納年費,則A傳銷事業自114年起可停止向傳保會繳納年費。
但公平會於公告中也提醒,嗣後因應基金規模,有關傳銷事業年費收取方式及金額倘有變更或恢復,由公平會另行公告。因此傳銷事業仍需每年留意公平會相關公告。
傳保會已於113年12月19日以雙掛號的方式寄出正式函文,通知自114年起符合停止繳納年費條件的傳銷事業;傳銷事業若還沒收到函文,也可以前往傳保會網站登入「已繳費者登入」頁面,查詢歷年向傳保會的繳費紀錄。但傳保會也再次提醒符合停止繳納年費條件的傳銷事業,在114年仍務必要前往傳保會網站登入「已繳費者登入」頁面,輸入113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以確認114年是否仍需繳納保護基金,若114年仍需繳納保護基金,請務必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繳納。
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整公告:請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