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公告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法律諮詢服務作業要點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法律諮詢服務作業要點

第1條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
特依本會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訂定本要點。

     

第2條

 

同一時段,如申請諮詢者之人數過多時,以已向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及傳銷
事業為優先,並採電話事先預約制。

除諮詢時間外,本會於其他服務時間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3條

 

本會法律諮詢之服務,僅限於與多層次傳銷法令相關之民事爭議問題。

     
     

第4條

 

申請諮詢者應於成功預約之諮詢時段前,準時到場並攜帶相關資料;無故不到場且未於諮
詢時段前一個工作天取消者,視同棄權。

若有前項無故不到場且未事先通知取消之情形達二次者,該年度不得再向本會申請法律諮
詢服務。

為保障其他申請諮詢者之權益,已繳費之申請諮詢者以一年申請三次為限。但未繳費之申
請諮詢者,則以一年申請一次為限。

     

第5條

 

本會諮詢時間每週一次,並於網站及臉書事先公告該次之諮詢時間。(現階段時間暫定為每
週星期四上午09點30分至12點整,倘遇國定假日或時間異動,則再另行公告之。)

每位申請諮詢者之諮詢時間為二十分鐘。

     

第6條

 

本會之法律諮詢服務僅提供法律問題之意見,律師不代為訴訟撰狀或出庭,亦不提供具體
之爭訟攻防建議。

     

第7條

 

遇特殊重大案件、繁複問題或其他非本會諮詢範圍者,本會得提供申請諮詢者至其他專業
單位之諮詢資訊。

     

第8條

 

申請諮詢者向本會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均僅供本會提供法律諮詢、後續相關事
務處理及協助本會業務執行之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除依法令規定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外,本會均不得對外公開或利用於前開以外之目的:

    一、配合司法單位之調查或使用。

    二、配合政府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三、基於法律規定善意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

    四、經提供相關資料者本人之書面同意。

    五、其他合於法令規定之情形。

     

第9條

 

本要點內容如有調整或變更,將隨時於本會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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