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若觸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公平會亦可開罰
公平會於日前發佈「林君及王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報備各罰30萬元」的新聞稿,大意為林君與王君於臺北市舉辦說明會,會中介紹新加坡MAJU PRIMUS公司的獎金制度,但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上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因此林君及王君被視為未報備的傳銷事業,因而受到公平會的處分。
傳保會提醒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乃規範傳銷產業之專法,不論傳銷事業或傳銷商,皆可能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而受到公平會的處分,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等,規範對象皆包含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提醒您務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