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得法令規範,預防紛爭、解決爭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一直以來都是傳銷事業最為重視的法令;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在2024年4月16日特別邀請萬國法律事務所陳一銘律師與曾毓君律師講授法令規範及案例解析,幫助傳銷事業避開不必要的傳銷糾紛,提升產業正面形象。
傳保會董事長謝龍發致詞時提到,傳保會規劃9月20-23日於台北世貿一館舉辦「2024傳銷博覽會」展期四天;目前已開始招商,歡迎符合補助資格之傳銷事業踴躍報名參展。傳保會希望透過博覽會曝光傳銷品牌和分享趨勢見解,幫助社會大眾更全面地了解傳銷產業,從而減少對傳銷產業的誤解和打造正面形象,並提升對傳銷產業的信賴度。同時,更期待能促進產業互動交流及創造跨業的商機媒合,進一步推動產業的發展和成長,為整個產業帶來更多的機會與可能性,讓傳銷產業再創高峰。
本次課程重點摘錄
壹、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後傳銷公司常見的違規型態:
一、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傳管法§6、§7)
二、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傳管法§17 II)
三、未於主要營業所備齊傳銷經營資料(傳管法§25 I)
四、就傳銷制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傳管法§10、§12)
五、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傳管法§13 I)
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傳管法§16 II)
七、參加契約未完整包括法定應記載事項(傳管法§14)
八、未依法定期限及相關規範處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問題。(傳管法§20、§21、§22、§23)
貳、變質的多層次傳銷
一、傳管法§18「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二、違反傳管法§18之罰則
1. 行政處分:傳管法§31「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2. 刑事責任:傳管法§29 第1項「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及第2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叁、傳銷商與傳銷事業之關係
一、僱傭關係須有組織上、人格上、經濟上之從屬性,傳銷商與傳銷事業不具備勞動關係的性質。
二、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670號確定判決「…直銷事業本係各加盟會員獨立營業而獲取報酬,各會員並非受雇於直銷事業…」
三、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之參加契約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適用民法§247-1規範。
四、傳銷權之權利轉讓與繼承,視雙方約定為主。
五、發生爭議時,應先適用契約及傳保法相關規範,若無,則回歸民法相關規定。
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與消費者之關係
一、傳銷關係有無消保法之適用?
1. 須判斷是否為最終消費者,若屬最終消費者,則有適用消保法規範。
2. 若傳銷商有跟傳銷事業簽參加契約,但只是因為喜歡傳銷事業商品才加入會員並購買商品,而並非要販售商品,此時仍有消保法之適用。
二、商品瑕疵爭議可能有民法及消保法之適用,仍須個案認定。
課後 Q&A:
Q:每天都有夥伴來追問「個資保護與管理制度課程」何時會開課?
A:詢問度超高的「個資保護與管理制度課程」再次於2024年5月推出,邀請傳銷事業一起來聽課!!本次課程內容包含5/27「日常業務中所涉及的個資法令」、5/28「個資於日常業務處理之實務操作」,幫助夥伴全面地了解個資法令,並且有效的應用在日常業務中,學會如何在實際工作中遵守相關法令,確保公司遵循法規也保護傳銷商及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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