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成果

林天財律師詳細講解傳銷權繼承問題,下一堂課7/4舉辦,請把握機會!


  「我經營傳銷多年,我的孩子可以繼承我的傳銷權嗎?」傳銷權繼承的議題越來越重要,傳保會除了在2023年委託林天財律師以「傳銷權繼承制度之法律挑戰與對策-以臺灣傳銷產業慣見規範為探討中心」為主題進行研究,更希望讓更多夥伴認識傳銷權的繼承議題,因此在2024年開設兩場「傳銷權繼承制度面臨的法律挑戰與處理對策」課程,協助傳銷產業思考如何因應傳銷權的繼承問題並預作規劃。

  第一堂課在4月18日舉辦,傳保會謝龍發董事長致詞特別感謝林律師傾囊相授,對於提升多層次傳銷產業貢獻良多;林律師在開場時也表示,傳銷產業在臺灣發展多年,但最初投入傳銷的第一代傳銷商逐漸面對繼承的問題,繼承的議題變得越來越重要,實有系統性研究的必要。

上圖(傳保會謝龍發董事長致詞)

  當天課程林律師提出16個傳銷權的繼承問題,逐一向夥伴進行說明,包含傳銷商得否以遺囑的方式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來繼承傳銷權、傳銷商能否成為另一個傳銷權的繼承人、傳銷事業能否要求繼承人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傳銷權繼承與傳銷權轉讓的差異等等。

上圖(林天財律師講解傳銷權繼承問題)

  此次課程感謝線下及線上將近60位夥伴們的積極參與和提問,也感謝夥伴對課程內容與講師給予極高評價!下一堂課將在7月4日舉辦,一樣可選擇現場出席或線上出席,林律師將進一步說明本次課程中尚未講解的議題,歡迎各位夥伴報名參加!

【課程公告】 https://www.mlmpf.org.tw/news-activity-detail?pk=491
【報名網址】 https://reurl.cc/2Yrjp9
 

課程重點摘錄:

一、傳銷商得否以遺囑的方式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來繼承傳銷權?
  由於我國民法採法定繼承制,因此被繼承人無法以遺囑的方式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為繼承人,此時受指定人僅為「受遺贈人」。建議傳銷事業應確認遺囑指定之人是否為符合民法第1138條法定次序之法定繼承人,如為否定,傳銷事業須要求受遺囑指定之人提出全體法定繼承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證明全體法定繼承人同意將傳銷權交付予受遺贈人。

二、傳銷事業可以要求繼承人必須完成培訓課程或參與會議及活動並具備領導能力嗎?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可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因此傳銷事業要求繼承人必須達成一定要件才可繼承,恐違反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因此建議傳銷事業可將「完成培訓課程或參與會議及活動並具備領導能力」作為履約條件,如果繼承人未符合履約條件時,得終止傳銷權。

三、傳銷事業可以規定,特定聘階的繼承人在繼承後,若沒有達到一定條件,傳銷事業可以調降聘階?
  由於此項規定並非限制繼承人資格,而是要求繼承人繼承後須具備的履約條件,故應為法之所許。但由於繼承人的履約狀況不同,如果繼承人完全不具有履約能力,傳銷事業理論上可終止傳銷權;但繼承人若仍具有履行特定聘階的能力,傳銷事業可視繼承人的能力,將繼承人調降到符合其能力的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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