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四十五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45
2019年2 月19日
2019年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法律諮詢時間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自2015年開設法律諮詢服務以來,為使更多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有機會利用法律諮詢的服務,陸續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台北分會、桃園分會、台中分會、台南分會,及台南律師公會與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合作,迄2018年為止,累計已舉辦超過150次法律諮詢。
傳保會法律諮詢服務採預約制,若傳銷事業或傳銷商有關於多層次傳銷的民事法律問題,請先致電傳保會(02-2546-1636)洽詢預約。整理各地於2019年開設法律諮詢服務的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法扶台北分會與傳保會合作法律諮詢之時間,均為下午2:00-5:00,詳細時間如下:
2/27、3/14、3/28、4/11、5/9、5/30、6/13、6/27、7/11、8/8、8/29、9/12、10/17、10/31、11/28、12/12。
諮詢地點: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50號3樓之3(傳保會辦公處所)
(二)法扶桃園分會與傳保會合作法律諮詢之時間,原則上為每月第一週之週四上午9:00-12:00,詳細時間如下:
3/7、5/2、6/6、7/4、8/1、9/5、10/3、11/7、12/5。
桃園分會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32號12樓
(三)法扶台中分會與傳保會合作法律諮詢之時間,原則上為每月第三週之週二上午9:00-12:00,詳細時間如下:
3/12、4/16、5/14、7/16、8/13、9/17、10/15、11/12、12/17。
台中分會地點: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7樓A室
(四)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與傳保會合作法律諮詢之時間,原則上為每月第四週之週三下午2:00-5:00,詳細時間如下:
2/20、3/20、4/24、5/22、6/19、7/24、8/21、9/25、10/23、11/20、12/25。
諮詢地點: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5樓(公平會南區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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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 課程資訊
本課程介紹多層次傳銷之法律架構及事業經營管理技巧,希望能使修課學生對於傳銷產業制度有更多之認識。課程將由產、官、學界,以專題方式講解傳銷相關基本概念、法制、實務運作現況、事業經營管理及常見實務問題等,並配合校外參訪、課堂報告之方式,使學生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並能融會貫通、加以運用。
●主要課程內容: 1.多層次傳銷產業現況及發展趨勢。 2.多層次傳銷理論與實務問題。 3.多層次傳銷之實務與事業之經營管理。 4.新興科技對傳銷產業帶來之機會與威脅。 5.公平會及衛福部對傳銷事業的行政處分。 6.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之爭端解決機制。 7.企業參訪。 ●上課時間:每週五 13:40~15:30 ●電 話 :推廣部呂小姐 課程大綱:請點此 報名資訊:請點此 |
公平會發布107年度多層次傳銷違法行為查處結果
經統計公平會107年度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件計有43案,較106年度38案,增加5案;107年度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件罰鍰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萬元,較106年度總額1,580萬元,減少235萬元。107年度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件中,處分最多之前三大違法類型分別為:
另因情節重大,罰鍰100萬元以上之案件計5案。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傳銷行為之管理係採「報備制」,所有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應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截至107年底報備之事業家數計407家。惟報備僅是從事傳銷活動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代表其一切行為即為合法,仍須視傳銷事業實際實施之行為而定,故公平會每年針對民眾反映或檢舉次數較多、營業額異常、獎金制度特殊及3年以上未受檢查等傳銷事業辦理業務檢查,107年度辦理業務檢查計52家,就傳銷事業之獎金發放、銷售商品及退貨處理等狀況進行檢查,確實瞭解掌握傳銷事業營運情形,若發現涉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情事,即加以輔導改善或依職權調查處理,並對風險較高者加強管控,以有效落實傳銷管理機制,防杜違法。
此外,經統計公平會於107年針對疑涉違法吸金移送檢調案件計有20件,除變質多層次傳銷外,主要包括以「高報酬投資機會」、「虛擬貨幣交易」及「網路平台服務共享利潤」等名義,吸引民眾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加入及投入資金,並透過不斷介紹他人參加繳付之費用,做為領取獎金主要來源之吸金型態,民眾對此應加強警覺,注意防範。
以上內容節錄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
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
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三 ) 電話:(02)2787-7234
( 四 ) 電子信箱:boy@fda.gov.tw
( 五 ) 傳真:(02)2653-3065
五、期限:108年1月19日~108年3月20日
以上內容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請點此)。「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是針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中有關「化粧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的認定基準,如果您對於認定準則中提出的認定基準有其他意見,請務必在3月20日前依公告第四點的說明提出意見。
問:
上線扣住了我的貨品跟發票,讓我無法向公司申請退出退貨,上線的行為是否已經違法?
答: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以下稱傳管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可見傳管法第23條將「傳銷事業」以及「傳銷商」都納為規範主體。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可以依照傳管法第34條「……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進行處分。
是否屬於「不當」方式阻撓退貨仍須視個案做實質判斷,如果上線傳銷商為了避免下線傳銷商退出退貨造成己身損失,而有不當阻撓下線傳銷商退出退貨的行為,恐怕將因違反傳管法之規範而遭受公平會之行政處分。有關上線傳銷商曾採用阻撓的方式包括:要求下線傳銷商將所有進貨單據及發票予以撕毀、統一保管下線傳銷商的進貨、慫恿下線傳銷商當場拆封或使用、謊稱傳銷事業或法律規範進貨後一段時間將不得退貨之規定等等。
由上述內容可知,如果上線傳銷商扣留貨品及發票的意圖是為了阻止您向公司申請退出退貨,則上線傳銷商的行為除在行政上恐因違反傳管法而受公平會處罰外,也有可能涉及侵占罪等刑事規範,如果因為上線傳銷商不當阻撓退貨的行為造成您的損害,例如:超過法定的退出退貨時間或造成貨品有價值減損問題等,還可依民事規範向上線傳銷商請求損害賠償。
本文改寫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210至頁215 )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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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四十五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45
發行日期:2019年2月19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