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

傳銷權是否可以轉讓?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三十四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34

 

2018年3月10日

 

 

 


 

 

 

 

 

 

撰文者:范文清

 

學 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1.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

2.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

3.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商德約法督導人

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

 

經 歷:

曾執業律師

 


【經驗分享】

  傳銷是多年來耳熟能詳的產業。儘管我自己並未參與這個產業,但周遭倒不乏親友身處其中。我也因此不時接觸到一些相當不錯的產品。但是,依據我個人的觀察,傳銷產業吸引人之處倒不只是在於產品優良,毋寧更在於這個產業的高度自律。這個產業有自己的自律公約(例如:商德約法),這個產業有自己的自律機構(例如: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其中甚至設有調處委員會!)。顯然,傳銷業對自身的交易秩序,以及隨之而來對外形象,都極為注意。公開透明的交易秩序,以及良好的產品,都是產業發展的基石。這些發展的基礎,在傳銷業都具備!我確信,傳銷業一定有更大更好的發展空間。

 

  我個人加人成為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未久。由於我自己的專業在於法律,過去也曾經執業律師,對於調處委員這樣的角色不算陌生。幾次開會的經驗都讓我感覺,這是一個經驗豐富而且專業的機構。透過這樣的機制,可以讓傳銷業者、直銷商之間的爭議可以被專業且快速的解決。我也希望藉著這個角色,可以為傳銷業的發展貢獻一些心力。

 

 

 

 


 

                                           公平會傳銷宣導資訊「多層次傳銷規範及傳銷商權益保護」

 

  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製作的「多層次傳銷規範及傳銷商權益保護」宣導簡報,透過圖表與文字敘述,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說明多層次傳銷的相關定義以及法令規範。在避免觸法之虞,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也能透過簡報內容了解相關法令規範來確保自身的權益。

  簡報內容請點進「多層次傳銷規範及傳銷商權益保護」

 

 

 

 

 

 

 

 

 

 

 

 

 

 

 

 

 

 

 

 

 

 

 

 

 

 

內容大綱:

    ●多層次傳銷相關定義

    ●多層次傳銷流程示意圖

    ●傳統通路與多層次傳銷之結構差異

    ●法令規範-多層次傳銷報備與補正

    ●法令規範-多層次傳銷變更報備與補正

    ●法令規範-停止傳銷行為之報備與公告

    ●法令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遵守之規範

    ●法令規範-變質多層次傳銷

    ●法令規範-退出退貨規範

    ●法令規範-其他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

 

 

 

 

 

 

 

問:

  傳銷商可以轉讓傳銷權嗎?

 

答:

  由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對「傳銷權可否轉讓」並無相關規範,因此「傳銷商可否轉讓傳銷權」的問題,大致可以分析如下:

 

  一、否定說:傳銷權是傳銷商運作參加契約的結果,所以參加契約應該和傳銷權一起轉讓,因此傳銷權能否轉讓,主要需檢視參加契約是否具有「屬人性」。所謂的契約屬人性是指,契約著重在當事人彼此間的認識與信賴關係,原則上應不能隨意更改契約當事人。所以,如果著眼於參加契約注重每個人的特性而具有屬人性,那麼理論上參加契約就不得轉讓。

  二、肯定說:亦有認為傳銷權在組織發展到一定程度規模的時候,除了屬人性外,也會開始顯露出「財產性」,意即傳銷商基於參加契約開始獲得愈來愈多的經濟利益,此時,應該允許傳銷權得以轉讓較為恰當。

 

  基於上述說明,目前我國傳銷事業允許或不允許傳銷商轉讓傳銷權,都不會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問題。此時原則上應回歸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傳銷商究竟是否可以轉讓傳銷權,應視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的契約內容(例如:營業手則)定之。傳銷事業可以完全禁止傳銷商「轉讓傳銷權」,也可以規定傳銷商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才可以轉讓傳銷權,此為傳銷事業可自行決定的政策。但不論事業採取何規範,均應在簽訂契約前使傳銷商清楚明白自身的權利義務。如果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加入後變更制度,也應告知已加入的傳銷商,使其充分了解自身權益,避免紛爭。

 

 

  • 本文改寫自《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68至170頁),並參酌第270期月旦法學 傳銷權轉讓之現況探討與理論突破-以辨別傳銷權與參加契約之傳銷權利為探討中心。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問:

  如果加入之後發現公司有違法吸金例如像老鼠會的狀況,傳銷商也要負責任嗎?

 

答: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除了規範傳銷事業之外,同時也規範了傳銷商。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有此情況的傳銷商,此時將被視為傳銷事業而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對於傳銷事業的規範,假如有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即實行推廣、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的行為,或是違反其他對傳銷事業的法令規範時,該傳銷商即可能觸法。此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與第19條第2項也規定,傳銷商與傳銷事業一樣不得有條文所述的行為,例如對商品有虛偽不實的陳述、不當促使其他傳銷商購買或擁有二個以上推廣組織的權利…等。

 

  依據上述說明,可知傳銷商主要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假如是公司制度有違法的疑慮,例如您所提到的公司有違法吸金的情況,這就是公司本身有違法的問題,若您自身並無觸法行為,則公司就算有違法疑慮應也與您無涉。

 

  建議您在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前,可先確認該傳銷事業是否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另外該事業所販賣的商品與契約內容應與報備內容一致、公司應有健全的退換貨制度、加入時應簽訂書面契約等。您可以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查詢傳銷事業的報備資料,就以上事項進行綜合判斷。

 


 

您對傳銷有不安與疑問嗎?
立即EMAIL本會信箱: foundation@mlmpf.org.tw

 

本會將代您匿名投稿於交流園地,完整回答您的疑問,也提供廣大傳銷從業人員一同參考!

 

MLMPF 第三十四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34
發行日期:2018年3月10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

 

首次申請

會員登入

調處申請

協助申請

輔導評鑑專區

影音專區

產業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