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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需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二十九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9

 

2017年10月12日

 

 

 

 

 

 

                            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需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撰文者:李禮仲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兼連鎖加盟經營管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

 

【案例】:

  楓玲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楓玲公司)臺北分公司105年3月23日及26日說明會舉辦網路商機說明會及課程商品授課,與楓玲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會辦理之課程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符。

  另有A君於105年5月22日指稱渠女兒於105年3月23日成為楓玲公司鑽石級傳銷商,於同年月27日上了1堂商務開發課程,嗣於同年5月20日向楓玲公司辦理退出退貨,遭楓玲公司人以已上過1堂商品開發課程,無法辦理退費。

  又B君於105年8月30日及9月1日指稱楓玲公司對外公告「入會大方送暨推薦三重送競賽獎勵活動」(獎勵活動),以尚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智公司)股票做為拉人頭獎勵,涉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規定。

  楓玲公司多位傳銷商於105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27日分別向楓玲公司主張解除契約,惟楓玲公司未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相關款項

  另有10位傳銷商於105年7月26日至同年 8月24日向楓玲公司主張終止契約,惟楓玲公司未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解析】:

理由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 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 參加條件。……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一、前條第1項第1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爰多層次傳銷事業倘變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各款應報備事項,而未依法報備,即違反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次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

 (二) 按傳銷套裝商品係由不同商品品項組合而成,倘套裝商品組合中… (全文請點此

 

 

 

 

 

 

                         衛生福利部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於8月30日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預定自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2項內容:


        一、「膠囊及錠狀產品」,考量產品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

(一)「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二、「非膠囊及非錠狀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

(一)「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字樣。

(二)「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三、針對用量提醒之醒語,乃考量健康食品係核可安全又有效的建議攝取量,即使是傳統食品,亦應適量飲

              食,爰規定產品均應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以上的規定重點係依照健康食品產品型態的不同,應分別標示與「藥品」或「療效」區隔之醒語,及產品均應標示「用量提醒」之醒語。

 

  衛福部提醒業者應注意本規定實施日期,把握緩衝時間及早因應準備。若於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若於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為期半年,即產品於107年7月1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

 

衛福部(網站公告)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衛福部於8月30日公告(衛授食字第1061301896號)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

 

 

 

 

 

 

問:產品如果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傳銷公司或傳銷商可以宣稱產品是「健康食品」嗎?


答: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健康食品」則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而「保健功效」乃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內容。

 

  由此可知,只有「食品」和「健康食品」才是法律條文明定的專有名詞,「保健食品」並不是法定用語。同時,只要沒有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對外絕對不可以宣稱產品是「健康食品」;若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不可不慎。

 

  實務上常見的違法態樣,有時是傳銷公司沒有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但卻對外宣稱自己的產品是「健康食品」;有時傳銷公司並沒有宣稱產品是「健康食品」,但傳銷商卻在自行印製的文宣或是教育訓練上,告訴消費者或下線產品是「健康食品」。因此請您務必注意,除非產品上標有健康食品許可證的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否則該產品不是「健康食品」,當然就不能對外宣稱是「健康食品」。

 

  臺灣法令對於廠商在介紹和廣告「食品」與「健康食品」上訂有不同的標準,因此傳銷公司和傳銷商必須先釐清自己販售的產品是「食品」還是「健康食品」,才能在介紹及銷售產品時,依循正確的法令,避免違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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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傳銷事業原本只讓傳銷商有一個帳號,之後可以開放讓傳銷商買兩個帳號嗎?


答: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與第2項規定,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不得以不當的方式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的權利。從第19條的規定可知,台灣的多層次傳銷法令並沒有限制傳銷商可以擁有幾個傳銷權,只要傳銷事業的組織制度允許,傳銷商擁有幾個傳銷權並不在法令的限制範圍;然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不能使用不當的手段,促使其他傳銷商購買或擁有二個以上傳銷權。換句話說,台灣的多層次傳銷法令並不禁止傳銷權的數量,但規範傳銷權的取得方式。

 

  此外,如果傳銷事業的組織制度原本僅開放傳銷商擁有一個傳銷權,卻於日後變更制度讓傳銷商擁有兩個傳銷權,則傳銷事業在實施新制度之前,必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變更報備,且確實將新制度之內容向傳銷商佈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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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二十九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9
發行日期:2017年10月12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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