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二十二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2
2017年3月10日
撰文者:於知慶 現任: 恆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調處委員 經歷: 法務部廉政署 首任駐署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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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
我在大學時期曾經接觸傳銷產業,對於商品能經由直接並有效的溝通與解說方式達成所需,同時也對人際關係之拓展有一定的幫助,這些便利性及正面效益讓我對傳銷這種銷售方式印象深刻,因此往後若有機會,我都樂於向他人分享我對傳銷的感受。
傳銷產業是一個充滿活力的產業,每一個成員都有明確的目標並且努力達成,當然它還是有很多可以改善的地方。期許傳銷產業得透過自我評鑑制度,以達成自我改善同時增加消費者或潛在傳銷商之認同。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於103年12月29日正式運作,有鑑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型態日益多元化及多層次傳銷業之業者品質良莠不齊而時生糾紛,期許傳保會未來對於多層次傳銷爭議能充分發揮調處機制,在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爭議,扮演公平、公正及客觀角色,促成雙方共識、互信,以平和、有效率之方式,圓滿解決紛爭,並有助於形塑健全、良善的傳銷產業形象,營造傳銷事業、傳銷商及消費者三贏的局面。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本(15)日第1319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事業名稱及營業所,未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及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公司105年4月間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報備時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105年7月28日變更公司名稱,未於變更生效後15日內向公平會報備;另該公司原報備之營業所為「嘉義市東區OO路O段OOO號」,105年6月間遷移至「嘉義市西區OO路OOO號O樓」,亦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詳細內文請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6年2月8日第1317次委員會議通過,○○系統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事業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以建立多層級之組織,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傳銷商則因此而獲得事業所給予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故具有團隊計酬及多層級獎金抽佣關係之性質。經公平會調查,○○公司所從事「○○挖寶網」之團購業務,其規劃設計之「OO」商品銷售制度具上開特性,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定義之多層次傳銷。惟○○公司誤認其商業經營模式非屬多層次傳銷,致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其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詳細內文請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2月8日第1317次委員會議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於105年11月赴○○公司主要營業所查悉其商品訂購單載列之OO等31項商品積分,與報備不同;自103年1月至104年3月間陸續新增銷售OO等9項商品,自104年1月至105年2月間陸續停售OO等7項商品;105年舉辦「4月優惠專案」活動,提供購物滿額贈送保養商品組合、旅遊及積分,以及3款商品組合銷售,惟均未事先報備。是以,○○公司變更傳銷制度及銷售商品,未事先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詳細內文請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依照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欲變更傳銷制度或商品,務必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變更申請,避免受罰。
可參考:
問:
如果申請過法律諮詢,亦依循律師建議去做,但仍未得到對方善意回應,是否有推薦的律師可以讓我委任呢?
答:
傳保會並無特別推薦的律師,但有在傳保會網站上提供 律師資料庫。即熟悉傳銷產業法令也有諮詢經驗的律師,符合一定資格者才可放上傳保會網站,提供給有需要的傳銷商或傳銷事業進一步向律師聯繫。委任律師後續會產生的費用,請逕向律師所屬律師事務所詢問收費方式,傳保會不介入該委任事務。
若您符合傳保會關於 調處之申請資格,可以檢具書面資料,並視情況至本會網站上下載「 調處申請書」附上證據後寄至本會。
問:
向傳保會申請調處,覺得先前諮詢時的律師滿了解我的狀況,是否可以委任該位律師作為調處時之代理人?
答:
若調處與諮詢時案件為同一案件,因調處不一定要委任律師,恐不適合讓先前諮詢時之律師擔任調處之委任代理人。傳保會亦訂有內部規範,律師進行諮詢服務工作時,不宜當場提供名片。
問:
請問傳保會法律諮詢與到律師事務所諮詢服務是否一樣呢?
答:
傳保會對於傳銷商及傳銷事業所提供之法律諮詢,無非是提供更為專業的平台,由律師給予申請法律諮詢之人方向後,可以知道要尋求那些途徑,而非針對個別案件予以特殊協助(例如:法院訴狀要如何撰寫之內容)。
建議若您要和律師深入洽談所詢問之內容或您已有初步想法,基於「使用者付費」,請直接與律師事務所洽詢諮詢服務費,當較為貼近您的需求。至於收費方式,律師事務所通常會針對個別案件服務,而有不同收費之標準。
延續上一期電子報(No.21)事業年度繳費提醒,事業陸續來電傳保會詢問「是否需依年度扣繳?及扣繳憑單?」 ,傳保會103年度即與合作會計師去函詢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30051970號書函回覆,保護基金就傳保會而言屬會費收入,故就事業而言應認列費用且無需扣繳。請參考傳保會官網「 常見問題→傳銷事業問題」
延伸參考:
您對傳銷有不安與疑問嗎?
立即EMAIL本會信箱: foundation@mlmpf.org.tw
本會將代您匿名投稿於交流園地,完整回答您的疑問,也提供廣大傳銷從業人員一同參考!
MLMPF 第二十二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2
發行日期:2017年3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樂可筠
編 輯:周於蓁
校 正:劉宣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