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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與傳銷商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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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十一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11 


2016年4月10日

 

 

 

 

 

 

 

 

受訪者:方龍海


現任: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董事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傳銷商

 

 

請問您當初為什麼會選擇加入傳銷產業?這中間經歷了甚麼過程呢? 
 

臺灣的傳銷產業在四十年前還沒有像現在這麼普遍,甚至很多人都沒有聽過「傳銷」、「直銷」等名詞,更遑論對它有正確的認識,但如果有所耳聞,大多都是對傳銷有著美好的印象,是一種「肯努力,就能賺大錢」的氛圍。當時的人人都抱著所謂的「發財夢」,相信只要夠努力就能翻身,就能出人頭地,我也是其中之一,這跟我的成長背景有關,年幼時家境貧苦,因此比誰都希望能找到快速賺錢的捷徑。

會加入傳銷也是種機緣,當時朋友找我去參加某家大型傳銷公司的說明會,在說明會中,那些國外來的高階領袖說的話,啟發了我對傳銷的興趣。但剛開始投入傳銷時,並沒有這麼順利,我跟很多人一樣跌跌撞撞找不到方向,中間更曾中斷兩年,跑去報考中醫師執照,可是我心中一直有回饋社會的理想,所以與夥伴成立了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後來雖然因故而結束,但卻也因為成立這間公司而與葡眾結緣。

我在葡眾再次開啟了我的事業,雖然也歷經了許多挑戰,但也因為過去的失敗經驗,幫助我走過重重關卡,所以我做到了!組織發展也好起來了!我很感謝我的朋友,如果不是他,也許現在就不會在這裡接受採訪了。

 

現在臺灣的傳銷環境跟當年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當年臺灣傳銷相關的法令並不是建制的很完善,少部分傳銷商甚至用不正確的方式去拉抬業績,因為沒有法條可以約束或保護民眾,政府對這樣的行為無法可管,進而影響到社會對傳銷的觀感,讓許多民眾講到「直銷」二字會聯想到「老鼠會」;沒錯,這就是當年傳銷產業面臨的問題-無「法」管;但現在,很慶幸政府越來越重視這項產業,有針對傳銷的法令與機構去保護及約束,目前也有相當完整的體制與基礎。你說跟當年比有沒有比較好?我覺得答案是有的!而且是往更正面的方向前進!

 

感謝方董事特別撥空接受訪問,也謝謝您的經驗分享,希望傳保會的成立讓傳銷產業更為欣欣向榮。

 

 

傳保會於上月21日舉辦了「主管機關應如何合理處理『傳銷商網路銷售』所引發之問題座談會」座談會,邀請了產、學各界專家針對傳銷網路化之內涵及解決辦法進行討論。

 

簡介:

傳銷商品能否以網路方式銷售?相關爭議如何處理?

為了蒐集各方想法,以提供主管機關參考

傳保會因此舉辦座談會供各界進行交流

 

  傳銷商以何種管道銷售商品或服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未明文規範。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管理上則回歸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認為傳銷事業不得限制傳銷商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管道,包括網路銷售方式。傳銷事業則主張,多層次傳銷的核心精神,係自主找尋顧客,親自說明、示範、操作以獲得顧客對該商品的認同,進而完成交易,而網路銷售方式顯然違背了多層次傳銷的基本內涵,不應允許;此外,傳銷事業亦擔憂網路銷售會有產生變質多層次傳銷的可能。

  為釐清此議題之內涵與解決辦法,傳保會於3月21日(一)舉辦「主管機關應如何合理處理『傳銷商網路銷售』所引發之問題座談會」,並將討論題目分為「為解決傳銷商網路銷售所引發之爭議,主管機關得採何種措施,以利傳銷產業之永續發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應如何修正,以符合傳銷產業之特性?」兩個面向,邀請產、學各界專家就這個爭論已久的議題,尋找對傳銷產業最適切的處理辦法。

  感謝所有撥冗指導的主持人、報告人、與談人及傳銷事業,對此議題提出各種想法及分析,亦感謝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之支持與協助,讓傳保會能蒐集各方意見,供主管機關參酌並思考對傳銷產業最適切的發展方向。

 

傳保會林宜男董事長致詞

 

第一子題之主持人、報告人及與談人

 

第二子題之主持人、報告人及與談人

 

第二子題綜合座談時間

 

 

問:O小姐為某傳銷事業的傳銷商,想問是否可向事業提出育嬰假?

 

答:此問題需討論到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說明如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但同法第22條則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傳銷商配偶想請育嬰假,但申請條件之一為傳銷商需能提出在職證明,故傳銷商主張其與傳銷事業間屬僱傭關係。傳銷事業則認為除非屬於薪資轉發、勞保之公司員工,否則不具有僱傭關係。因此,傳銷事業並未為傳銷商投保勞保,故傳銷事業認為其與傳銷商不具有僱傭關係。傳銷事業亦已就此問題,向勞保局洽詢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法律關係,但勞保局對此並無定論。

 

 

下期電子報法令宣導專欄,繼續為您介紹《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是否屬於僱傭關係?》

 

 

問:傳銷事業資料若有變更(例:事業名稱、地址...等),除向公平會申請修改外,是否仍須向傳保會申請?

 

答:是的,須分別向傳保會及公平會提出修改之申請。

公平會為傳保會之主管機關,然為保障傳銷事業資訊不致外流,事業資料若有更動,仍需分別向兩機構個別申請資料變更,以便保障貴公司之權利及接收最新消息通知。

 

如需更改事業資料,請先登入後,點選「資料變更」即可。

 


 

您對傳銷有不安與疑問嗎? 
立即EMAIL本會信箱: foundation@mlmpf.org.tw

 

本會將代您匿名投稿於交流園地,完整回答您的疑問,也提供廣大傳銷從業人員一同參考!

 

MLMPF 第十一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11 
發行日期:2016年4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蔡妙賢、樂可筠 
編 輯:周於蓁 
校 正:劉宣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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