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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十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10 


2016年3月10日

 

 

 

邁向權益保護的新紀元-回顧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元年

 

撰文者:林慶堂


現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競爭處副處長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於103年12月29日正式揭牌運作,開啟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有關傳銷民事爭議的爭端解決新頁。過往,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倘發生傳銷民事爭議,常由傳銷事業主導、協調解決,致往往有不夠公開、透明、公正的聲浪;或最終訴諸民事爭訟,然判決需耗費相當時日,且訴訟費用不是財力薄弱的傳銷商所能負擔。現在,則提供另一個公開、透明且符合程序正義的選擇管道,即改由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督導之傳保會扮演公正、客觀的和事佬角色,居間促成雙方共識、互信,以平和、專業、有效率的方式,予以圓滿解決爭端。該等調解機制的建立,有助於形塑健全、正面的傳銷產業形象,營造傳銷事業、傳銷商及傳銷產業三贏的局面,為國內傳銷產業之經營環境帶來一番新氣象。

 

當然,傳保會的設立宗旨是全方位、多功能,居間解決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傳銷民事爭議,只是重要任務之一,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傳保會尚負有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之專業知能、協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提供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之諮詢服務等法定任務。據此,傳保會另一重要功能與任務,係辦理教育訓練及法令諮詢,將傳銷法令等專業知能深化到傳銷業的每個角落,使大家都能知法、遵法,進而崇法。

 

觀諸傳保會前揭任務,後者實較前者更具積極面的效能,正所謂事先的預防重於事後的調處,唯有提升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對於多層次傳銷法令的正確專業知能,才能根本地減少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有關傳銷民事紛爭的發生,又縱使發生紛爭亦可提高調處的成功機率。況且傳保會現階段仍不宜過於強調「調處爭議」功能,致傳銷事業誤解傳保會係與其立場對立,反之,宜多著力於提供各項專業服務,積極推展服務作為,以爭取傳銷事業及傳銷商的認同與支持。 
 

回顧傳保會自籌設、揭牌正式運作以降,即以積極、穩健、創新的態度,規劃各項工作目標、活動與期程,且皆順利圓滿達成任務,例如:建置內部行政規章,重要者有傳保會捐助章程、組織規程、業務規則、調處委員遴選及運作規則等十餘則規章;建置「律師推薦資料庫」,分別於臺北、臺中及高雄舉辦3梯次5場次之律師教育訓練,以增進律師對傳銷法令及產業特性的認知,俾能建置律師對傳銷業界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能量,目前納入該資料庫已達一百餘位律師;辦理臺北、臺中及高雄3場次之傳直銷民事爭議調處解決機制研討會,針對「傳保會運作概況」、「傳保會調處程序與規劃」及「傳直銷民事爭議研析」等議題進行報告、研討,計有約三百人與會;律師駐點提供法令諮詢服務,104年度計提供27次諮詢服務,諮詢人數達89人,105年提供諮詢駐點計有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等4處;善用網路媒體,拍攝「菜鳥行銷」2部微電影於YouTube播放等。

傳保會運作迄今,除建置完備的典章制度外,側重宣導、教育、諮詢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專業知能的作為,殊值得予以肯定,即是從積極的面向,來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蓄積正面能量,有益於營造優質的傳銷環境,更有助於消弭傳銷事業因傳保會之調處任務所衍生之誤解與疑慮,進而肯認其價值,並轉化為支持的力量。值此傳保會邁入第二年之際,期許其能再接再勵端出多元,且具有實質誘因的服務措施,以贏得傳銷業界的專業信賴與口碑,並以此為基石奠定圓滿解決傳銷民事爭議的先機,樹立傳銷業界權益保障的新典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鄭重呼籲民眾,切勿輕信外國手機遊戲行銷公司宣稱「手遊代理商機」及「玩手機線上遊戲也能賺錢」等,而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投入資金、加入會員成為所謂「手機遊戲代理商」,以免觸法及造成經濟上損失。

 

公平會提醒民眾,勿貿然加入類此商品屬性為虛擬標的且以推薦他人加入為獲取獎金主要來源之經濟活動,以免遭受財務損失甚至觸法。倘民眾因此受有損害或獲悉相關違法情形,建議可檢具相關事證資料向檢察機關舉發。


公平會相關連結 

 

 

問:消費者A小姐協助傳銷商朋友B,轉貼傳銷商品之效用於自己經營之網路平台上,之後收到主管機關函,表示傳銷商品為食品有廣告誇大不實,要求A小姐前去說明。A小姐疑惑「幫忙宣傳是否有觸法?

 

答:律師建議,若廣告商品為一般食品、健康食品或化妝品,則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因此,在刊登廣告之前,需仔細審視廣告內容之正確性。

 

依主管機關函件內容研判,該消費者於網站上之文字敘述部分恐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之虞,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同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得因不同原因所致損害,請求不同倍數之懲罰性賠償金。

 

 

傳保會已於農曆新年前,掛號寄出105年度繳費信件至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提醒事業及傳銷商,請於三月底前完成繳納。繳費流程以傳銷事業為例,以下圖解步驟請參考。

 

 

申請流程 (傳銷事業)

 

 

 

 

最後,再次提醒傳銷事業及傳銷商,請於三月底前完成繳費


 

您對傳銷有不安與疑問嗎? 
立即EMAIL本會信箱: foundation@mlmpf.org.tw

 

本會將代您匿名投稿於交流園地,完整回答您的疑問,也提供廣大傳銷從業人員一同參考!

 

MLMPF 第十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10 
發行日期:2016年3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蔡妙賢、樂可筠 
編 輯:周於蓁 
校 正:劉宣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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