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電子報 第六十三期
(MLMPF Newsletter No.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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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MLMPF)
發行日期:2020年8月13日
恭賀邱永和董事當選傳保會第三屆董事長
傳保會董事會及監察人的組成,依照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4條規定,傳保會之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遴選(派)傳銷事業代表二人、傳銷商代表二人、學者專家三至四人,及公平會代表一至二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但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此外,傳保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由公平會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之,任期同樣為三年。
傳保會第二屆董事會與監察人已於109年7月31日任期屆滿,故公平會已於7月23日公告傳保會第三屆董事及監察人遴選(派)結果,其名單如下:
一、董事共9人:
(一)傳銷事業代表董事:蔡孟紅女士(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謝進興先生(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傳銷商代表董事:黃大裕先生(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傳銷商)、許旭昇先生(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傳銷商)。
(三)專家學者董事:邱永和先生、王素彎女士、吳成物先生。
(四)公平會代表董事:法律事務處處長吳翠鳳女士、公平競爭處副處長左天梁先生。
二、監察人共2人:許順發先生及許美麗女士。
傳保會第三屆董事及監察人於8月4日召開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除作成變更法人登記證書關於董事及監察人名單的決議外,同時由邱永和董事當選傳保會第三屆董事長,邱董事長為東吳大學經濟系特聘教授,更曾擔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不論學、經歷等皆相當豐富。除了表達感謝,邱董事長更表示自己將盡最大能力為產業服務,讓傳保會成為產業多元意見交流的平台!
(在許順發監察人的監督下完成開票作業)
(由邱永和董事長主持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
《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新書分享會圓滿成功!
由傳保會攜手傳智文化,並在產官學等傳銷先進協助下,以記錄台灣傳銷產業四十年來篳路藍縷的《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終於集結成冊。
傳保會於109年7月24日假金石堂信義店5F龍顏講堂舉行「《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新書分享會」,在公平交易委員會黃美瑛主任委員、各傳銷團體代表、眾多貴賓及讀者朋友們特地撥冗出席並熱烈反響下,新書分享會已圓滿落幕,非常感謝各位的大力支持!
若您想瞭解多層次傳銷在台灣發展四十年的辛酸血淚與成果,誠摯邀請您細細品嘗《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有意購買的讀者們,歡迎至金石堂門市或於線上金石堂、博客來等通路洽詢購買。
(左起依序為: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第二屆董事陳欣緣、中華直銷法律學會林天財理事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張恩生處長、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張雅婷理事長、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第二屆董事長陳榮隆、公平交易委員會黃美瑛主任委員、直銷世紀雜誌李久慈創辦人、中華民國多層次傳銷商業同業公會古承濬創會理事長、謝進興理事長、台灣直銷產業工會許旭昇創會理事長、中華直銷管理學會陳國雄理事長)
新書分享會直播回顧: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759429384805226
金石堂網路書店:https://www.kingstone.com.tw/basic/2014941676024?zone=book&lid=book_new_index_push
衛服部公告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規定
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而對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規範除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衛服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本規定自111年7月1日實施(以產製日期為準),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前述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衛服部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之公告
問:
想在產品上加註「健康食品」的字樣行銷,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答:
由於「健康食品」在我國是法律條文明定的專有名詞,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隨意宣稱或標示於產品之上,如果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情事,除了行政責任外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由上述規範可知,只要沒有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對外絕對不可以宣稱產品是「健康食品」,如果違反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的罰金。由於我國法令對於廠商在介紹和廣告「食品」與「健康食品」上訂有不同的標準,因此傳銷公司和傳銷商必須先釐清自己販售的產品是「食品」還是「健康食品」,才能在介紹及銷售產品時,依循正確的法令,避免違法而受罰!
本文改寫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00至頁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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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六十三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63
發行日期:2020年8月13日
發行人:邱永和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